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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初中老师,多次强奸朋友14岁女儿,最后被判刑,且终身禁业!

 刘海蓝 2023-05-04 发布于山东
人们称老师是辛勤的园丁,可有些毫无师德的老师却成为教师团体的蛀虫,对学生做出龌龊至极的行为,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一、案例回顾
39岁的庞某是某中学的初三班主任,其班上14岁女学生小王是他朋友的女儿,庞某和朋友关系十分要好,对小王也挺照顾。
对小王的父母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可他们怎么都不会料到,自己几十年的朋友居然会对女儿做出如此禽兽的行为。
这所初中是寄宿式学校,学生两个星期一回家,不回家的周末就在学校上自习,而很多家长都会趁此机会给孩子送xie些吃的,小王父母也不例外。
家长不允许进校,所以只能在门口等着孩子下自习,但小王有特权,庞某会在下课二三十分前将其父母准备的东西都带到小王宿舍,小王也会以上厕所为借口,提前十分钟下自习。
别看她和其他同学仅仅是差了十分钟左右,但却给庞某提供了犯罪的机会。
起初,他将东西放到小王宿舍后就会离开,可渐渐地,他对小王生出了奸淫之意,他用这十多分钟的时间对小王实施侵犯。
一个14岁的小女孩,面对班主任的侵犯,往往只会束手无策,小王只能默默忍受这一切,到后来,她不敢独自回宿舍,只能和同学一起。
可即便如此,庞某仍旧没有放过她,他以辅导学习、谈心为由,让小王在中午留在教室,然后对其实施强奸。
这种行为给小王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终于,其父母发现了她的异常,在不断地追问下,她这才讲出一切,父母立即报警。
报案当天,庞某就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而他对自己侵犯小王的行为供认不讳。

二、庞某的判决
庞某违背小王意志,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而小王的实际年龄还差几个月才到14岁,她属于幼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的幅度应根据不同的被害人年龄分为三个档次:
被害人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二周岁和不满十周岁三个档次逐渐递升,其中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的量刑起点明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情节加重犯升档处理。
而庞某作为老师,多次强奸自己的学生,已经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国家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公共政策,更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强奸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12年,同时终身禁止他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写在最后
不论是作为小张父母的朋友,还是作为一名教师,庞某都不应该做出这样的无耻行径,其行为人气愤,也是罪有应得。希望家长们一定要注意,防人之心不可有,不怕万一,就怕一万。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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