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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狱网 警察园地 漫谈中国监狱百年变迁

 lmqlmq999 2023-05-07 发布于江苏
        监狱,古已有之,传说从皋陶造狱始。但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监狱,却是从清末监狱改良运动开始的。沧海桑田,历经百年,经过几代监狱人的努力,而今,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体系已然形成,将“以人为本、公正执法、文明管理、科学矫正”为行刑理念的中国监狱,正以崭新的姿态向世人展示。
  历史不容遗忘,监狱改良运动是在屈辱的状况下被迫进行的。1840年,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大门,1841年《南京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等不平等条约确立了西方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列强们以清政府刑罚的严酷不人道和监狱的不文明等为借口,要求建立自己的法庭和监狱,清政府的主权独立、司法独立受到了殖民者的蔑视。内忧外患之下,那些具有世界眼光的清廷官员纷纷上奏折,表达对司法改良的期待。如,沈家本的《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刘坤一和张之洞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法部的《奏议复实行改良监狱折》,以及山西总督赵尔巽等专门上折要求监狱制度改良。从1866年到1876年十年间,清政府相继派出了4个巡回性使团出外看世界,并将其印象整理成日记以备参考。如郭嵩焘的《伦敦与巴黎日记》、薛福成的《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张德彝的《欧美环游记》、李圭的《环游地球新录》等,都对巡察西方监狱的有关细节作了具体的评述。这些考察和学习为监狱改良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为中国近代监狱走向世界打开了一扇窗户。
  首先,宣扬文明治狱思想,实施人道刑罚,注重“感化教育”。
  “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赵尔巽语),西方列强在我国领土上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及“法外治权”,使许多清朝官员深以为耻,每言及“吾国监狱治狱之用刑讯,其残酷无人理,传于五洲,而为此土之大诟久矣”,泱泱大国刑罚的残酷和狱制的落后成为西方的诟病,特别是与西方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之后所倡导的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格格不入,这使得清廷有识之士提出废除肉刑、流刑,以监禁代替,改善监狱条件,修改刑律,而且认为监狱改良是“方今力行新政”的“内政外交最要紧之举”。监狱学家沈家本是监狱改良运动的倡导者和践行者,他提出“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国度之文野”被监狱学人奉为圭臬,“改建新式监狱、培训监狱官吏、颁布监狱规制和收集监狱统计”等四项监狱改良主张成为当时改良思想之引导。学习和借鉴先进治狱思想是监狱改良运动的捷径。“中日两国,政教同、文字同、风俗习尚同,借鉴而观,正可无庸疑虑也。”日本监狱制度成为最佳学习效仿对象。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率先派遣天津府知府凌福彭等赴日考察监狱,后仿照日本巢鸭监狱建立了天津罪犯习艺所;1906年,董康一行再赴日对日本监狱进行考察,翻译了《日本监狱访问录》、《狱事谭》,以及小河滋次郎所著的《监狱学》,这些监狱类书籍为清末监狱改良提供了借鉴的实际资料和学习样本。宣扬这些治狱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吸收了西方人道主义行刑理念,将肉刑、流刑变为监禁刑,体现了刑罚的人道和文明,并修建新式监狱,引入西方监狱建筑思想和管理方法,严禁虐待体罚囚犯。二是引入感化教育。受中国“明刑弼教”思想和西方感化教育的影响,沈家本等认为监狱的首要任务是感化教育,使犯人彻底地改过自新,不是“苦人辱人”,监狱也成为“改恶从善”的感化之地。在这种治狱思想的引导之下,新建的模范监狱出现一股改良之风,文明之气,这也直接对后期的民国监狱、我国台湾监狱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邀请专业法律人士,起草监狱制度,倡导“依法管理”。
  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始终延续着诸法合一、民刑不分,崇尚重刑,而对于监狱的设置、管理等制度多存在于各时期的刑律之中,从没有一部专门的监狱法。监狱改良者认为,要收回“法外治权”,必须制定专门的监狱法律法规,建造比较符合西方管理规范的监狱。为此,沈家本等极力推荐日本监狱学者来中国,帮助起草新刑律和监狱法律。1908年5月,小河滋次郎等受邀来京,被聘为清朝狱务顾问,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监狱学、设计京师模范监狱、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监狱计划。鉴于小河氏对我国监狱制度的贡献,1909年,沈家本在《奏聘请日本教习小河滋次郎等期满成绩卓著请赏给宝星片》中奏陈:“监狱专修科教习日本司法省监狱局事务官法学博士小河滋次郎、崎阜典狱中村襄均系日本监狱学专家,富有经验”,请给予“宝星片”赏赐。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完成,斯时清廷统治已危在旦夕,没有来得及正式颁布实施。然而,该草案日后却作为京师法律学堂和民国时期部分大学的监狱学教材,得到了广泛传播和研究。其后,民国时期制定的《监狱法规则》在构架、体例和内容上都仿照该律,中国监狱开始走上了依法管理、人道文明之路。
  再次,兴建模范监狱,学习西式监狱管理,引入“监狱分类”概念。
  之前,我国监狱多是不分类的,除了将女犯隔离外,已决犯与未决犯、民事犯与刑事犯、老年犯与少年犯等都是混押在一起,关押混乱、管理凌乱,病死率特别高。这是引起西方列强要求“法外治权”的原因。清廷派出的考察团对西方监狱特别是对欧美奥本式监狱特别青睐有加。1876年代表团成员李圭参观费城监狱,对监狱里完美整洁的房间、整齐有序的外观、严格的纪律制度和有效的改良措施留下深刻印象,并列举了中美监狱异同:第一务取洁净;第二饮食均匀;第三作息有序;第四可习技艺;第五则其总管、司事,一切体贴人情,处若父兄自于子弟。但凡浏览其中者,非特不觉其为监狱。 沈家本在给1906年法部尚书戴鸿慈的一封信中提出“处于中央控制之下的模范监狱,应根据扇面形成十字形设计,建造成真正的最高级规格的监狱。” 1907年,沈家本向清廷上奏《实行改良监狱折》,提出“宜于各省之省会及通商口岸,先造模范监狱一所,以备拘禁流徒等罪。若财力稍裕之省,酌就罪质年龄量设数所,试办数年,然后推暨于各州县。” 1907年法部要求各省会城市和通商口岸应至少有一所模范监狱。最早兴建的模范监狱在湖北江夏县,是一名赴日考察学习的补用知县廷启在张之洞赞助下建造的,仿东京监狱和巢鸭监狱,呈扇面式,能够容纳500名犯人,它有完善设施,重视职业培训和基础教育,开办犯人工厂,并对犯人进行道德和感化教育。京师模范监狱是“模范中模范”,筹建于1909年,1910年动工兴建,1911年竣工。该监构造图式为小河氏设计,由曾考察日本监狱的麦秩严、韩兆蕃等监办,仿照日本监狱,分前中后三区,设施功能都比较齐全,已具备我国近代监狱分类的雏形。进入民国时期,监狱改良和新式监狱的兴建,得到了司法部和部分监狱学家的重视,曾任民国监狱司司长王文豹、民国时期司法总长许世英、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王元增对监狱改良作出了重大贡献。
  最后,开办监狱学堂,培养监狱官吏,创造“专家治监”先例。
  监狱改良,除了吸收西方先进文明的治狱思想,具备完善的监狱制度和监狱设施外,更需要一批具有学识和改良意识的监狱官员来推动。沈家本多次在奏折中强调“养成监狱官吏”,建议各省法律学堂或新式监狱内附设监狱学堂,采用特别任用法,并改定狱官品级。并认为,“典狱官统辖全监,必须兼具法律、道德和军人之素质,才能胜任。西方各国对于监狱官吏的要求必须熟悉监狱学理和技能,而且使用特别任用令。因此,监狱管理人员必须经监狱学校培养并提高素质,才能达致管理有方,收到改良之实效。” 在他的建议之下,法部要求:京师法律学堂应设有监狱学一科,请责成该学堂监督认真办理。并饬下学部,京外法政学堂一律增设监狱学专科,选法政高等学生派入专门研究,年半毕业,考给文凭,专备臣部及各省提法司咨议改良及调查官守之需,以收速成之效。其已设新监狱等处,并应附设监狱学堂,由该督抚酌量妥办。1907年8月,清廷学部通令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写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以养成监狱官吏;1908年5月,京师法律学堂增设监狱学专修科,从法部或大理院裁判所的在籍官员中选拔官员,专门培养监狱官吏。小河滋次郎等多名学者在法政大学担任讲师,讲授监狱学知识。同时,选拔一批监狱学家担任监狱长,直接推动监狱改良运动。王元增,1912年,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1928年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在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期间,训练的300名监狱职员派赴全国各地监狱,带来的不仅是纪律严明的经验,而且是一种新的管理制度下的条例和规则。他撰写的《监狱学》、《京师第一监狱报告》等,对后人开展监狱学研究发挥重要作用。
  清末监狱改良运动,是在积贫积弱、内忧外患的环境下开始的,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近代监狱的黑暗和腐朽,也没有收回“法外治权”,撤废领事裁判权,但却给中国狱制带来了清新之风,培养了一批诸如孙雄(民国监狱学家,著《监狱学》)、芮佳瑞(推崇监狱感化教育,著《监狱法论》)、赵琛(民国刑罚学家,著《监狱学》)、李剑华(监狱学家,著《监狱学》)等监狱学大家,使得我国监狱学研究成为当时一门“显学”,也是中国在监狱学研究领域的顶峰时期。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开启了监狱革命新纪元。从时间段算起,应从建国到1983年8月监狱重新划归司法部止。监狱革命与监狱改良存在本质上不同,监狱改良是以较温和的手段在细枝末节上对原有制度体系进行补充、修改,它排斥和反对暴力。监狱革命是从根本上改变监狱性质,有打破一个旧世界建立一个新世界的决心和行为,重起炉灶。我国的监狱革命,仅通过对新中国监狱性质、监狱职能、监狱体制、监狱保障等方面历史性变革的概括性描述,给大家较清晰的印象。
  第一,确立了对反动阶级实行专政的监狱性质。
  建国初期,国家政权需要强有力地维护和保障,监狱性质更多地体现在镇压反革命、关押战犯、维护新生政权稳定等方面,切实体现了对敌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监狱性质。1950年6月23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中指出:对敌人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 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虏历来名声是不好的。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去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中国共产党这种胸怀,这种做法成就了我国改造罪犯的辉煌。同时,通过管理教育和改造他们,维护了中国几十年的社会稳定,对于推动新中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确立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
  在1951年全国第三次公安会议上,毛泽东提出:“大批应当判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三个为了”方针的提出,基本确定了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即:“改造第一,生产第二”。1951年9月,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在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劳动改造工作,是政治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就要一方面在政治上、思想上铲除他们反革命的立场、观点,另一方面在生产技能上锻炼他们成为一个熟练的劳动者,使他们以一个罪犯身份进去,作为一个熟练的劳动者出来。”1960年10月22日,毛泽东《在接见斯诺的谈话》中指出:“许多犯罪分子是可以改造好的,是能够教育好的。例如国民党将军,'满洲国皇帝’。我们的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三点共识:一是犯人也是人;二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造的;三是让犯人在希望中改造。 依据改造罪犯基本规律,监狱警察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将成千上万罪犯改造成为有用于社会的人。
  第三,确立了监狱归属公安部领导的监狱管理体制。
  建国前后,已经解放的各省、市所属的监狱,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成立,史良担任部长,12月20日,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司法部第三司掌管全国劳改工作,其职责包括:罪犯改造监押机关之设置、废止、合并、指导、监督事项;罪犯之教育、改造及保护事项;罪犯劳动生产之指导、监督事项;罪犯之假释及刑满释出之保护的指导事项;其他属于改造监押与有关罪犯之一切事项。1950年11月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规定: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11月30日,中央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归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12月,各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通令,要求各级法院落实指示精神,将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归公安部门管理。从而形成了公安部门负责的劳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1954年9月7日公布实施的《劳改条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受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受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这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监狱由公安部门领导的监狱管理体制。这种监狱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1983年3月重新归属司法部。
  第四,确立了采取经济上自食其力的监狱保障模式。
  毛泽东在公安部第四次会议上指出:“犯人生产,必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纠正和预防单纯营利,或与民争利,或与国家经济建设计划脱节的错误倾向。保证应该劳动改造的犯人,都能在年内投入生产,并争取在1952年到1953年两年内,由部分自给逐步做到全部自给。” 1952年6月23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解决了劳改生产走向集中的方针问题。按照中央领导和会议精神,本着尽快投入犯人改造和不与民争利的政策,全国各地开始组织大规模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在偏僻、荒远,远离城市的地方兴建了农场、矿山,组织罪犯开荒种地、开山挖矿、兴修水利、修建铁路、公路、建造工场。截止1953年底,全国万亩以上的农场有108个,千人以上的工、矿、窑等劳改生产单位43个。农业丰收、工业起步,为国家分担了困难,创造了财富,基本实现了不“坐之闲饭”的目标。由于当时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监狱采取自食其力的经济保障模式,一定程度上为国家解决了困难,但也为监狱职能异化和后来的监狱经济十分困难埋下了伏笔。

  进入上世纪80年代,改革之风遍及神州大地,监狱改革风起云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监狱的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当下,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管理创新,成为了最为时髦的话语。可以说,监狱改革和创新,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而发生和发展的产物,它是从我国监狱实际情况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
  第一,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狱制度体系。一是刑罚执行制度。1954年8月26日政务院通过的《劳动改造条例》,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对于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政策方针、劳动改造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及其对于劳动改造犯人的管理原则。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及以后的修订、1994年《监狱法》等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二是监狱管理制度。包括罪犯的监管、生活卫生、教育改造、心理矫治、劳动改造等各项监狱管理制度,充分展现了我国监狱严格管理、科学矫正、文明公正的执法形象。三是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近年来,司法部相继下发了“九不准”和“六条禁令”,以及工作准则、《廉政准则》等,构成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制度和廉政执法制度。
  第二,监狱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是监狱管理体制改革。1983年,中共中央发出通知“把监狱、劳改队、劳教所管理工作移交给司法部”,移交后,劳改、劳教单位的干部、民警仍然是一个警种,着装、工资和岗位津贴等待遇一律不便。8月15日,劳改、劳教工作正式移交到司法部,自此,形成了司法部门负责的劳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二是监狱运行体制改革。从1954年国家对监狱实行“以收抵支、差额管理”,到60、70年代实行“统收统支、全额管理”,再到1983年实行“定额上交,收入分成” 的财政管理制度,扩大了监狱企业的自主权,推动了监狱经济发展,但使监狱背上沉重的包袱。1983年开始,国家对监狱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监狱不仅要解决基本建设投资,还要发展生产解决犯人的吃饭和劳动改造问题,特别是由于监狱企业落后的生产状况,造成了监狱的巨大亏损。1991年国家对监狱开始专项财政拨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局面。1994年《监狱法》实施以后,财政保障逐步得到落实,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教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干警“吃皇粮”,犯人“吃囚粮”的财政保障制度。但到2000年,全国300多家困难监狱企业平均负债率已经高达106%,2003年2月,司法部在北京宽沟召开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同年9月15日司法部批复了6个省市试点方案,2004年8月,第二批8个省(区)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始终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要求全面推开,监狱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效果。
  第三,罪犯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罪犯权利保障是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表现。改革开放以后,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深入人心,《监狱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2004年3月第4次修宪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标志着罪犯“权利保障时代”来临。这些权利不仅包括人格权、健康权、财产权、继承权、婚姻权等,还包括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同时,在大力倡导依法治监,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进程中,进一步扩大狱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使罪犯及其亲属更加了解监狱和罪犯权利保障。此外,针对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并启动法律援助机制,确保罪犯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监狱布局和监狱规划更为合理。2001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监狱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并请司法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监狱布局调整方案,正式拉开了全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序幕。2007年初,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明确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类科学、功能完善、投资结构合理、管理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了监狱布局调整工作。到2007年底,全国194所监狱完成了布局调整建设任务,完成撤销监狱74所,到2010年底,178所监狱改扩建工作基本完成。经过监狱布局调整,监狱建筑焕然一新,功能更为合理,设施更为完善,基本满足了罪犯管理、矫正和民警工作需要。
  第五,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更加科学。1981年“八劳”会议提出了加强教育改造的工作思路,创办特殊学校,推行“三课”教育,对服刑中的反改造尖子实行干部承包转化制(即:包管、包教、包转化)。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颁布试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提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的原则”对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仍然产生深远影响。1983年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推动了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1989年《关于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的实施意见》,拉开“三分”工作的帷幕。1983年罗大华和何为民编著了我国第一部《犯罪心理学》教材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起到推动性作用。2006年8月18日通过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个性分测验(COPA——PI)”显示了教育矫正工作走向科学化道路。现代管理理念、信息化技术等发展,进一步深化了罪犯教育矫正工作,网络课堂、远程教育、视频帮教等引入,拓宽了教育矫正的视野,2010年“5+1+1教育模式”实施,以及即将推行的循证矫正和循证实践,将为罪犯教育改造科学化奠定实践基础。
  第六,监狱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增强。从1989年2月下发了《劳改工作干警岗位培训五年规划》,1992年6月下发了《1992—1995年全国司法系统干部培训规划》,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1996—2000年全国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规划》,以及“九五”期间,司法部提出“568工程”,1999年7月30日,司法部面向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开考监所管理专业,2002年10月21日和2006年9月25日,司法部相继下发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规定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成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80%,法律、监所管理、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工程、医学等核心专业人员比例达到70%,其中心理学专业不低于8%。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学习教育培训的正规化、规范化,使警察队伍的素质得到明显提升,为管理改造罪犯奠定了基础。
  第七,监狱管理创新为深化监狱改革赋予新的内容。监狱改革与创新是推动监狱工作迈上新台阶的不懈源泉。面对当下矛盾多重性、多元性、复杂性诱发高升的犯罪趋势,以及押犯急剧增加带来的巨大监管压力,监狱必须通过管理创新赋予监狱改革新的内容和形式,才能维护长治久安的发展大局。一是理念创新。包括树立以人为本、法律至上、服务大局、矫正优先的理念;二是制度创新。包括管理制度、行刑制度、矫正制度、监督制度;三是技术创新。包括管理技术、矫正技术、循证矫正与循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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