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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25)】马克·霍尔 | ​美国的基督教建国根基

 爱游泳的黑熊 2023-05-07 发布于福建

马克·霍尔(Mark Hall,1966 - )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美国建国时期的宗教——基督教与美国建国时政治/法律之间的关系。2019年,他出版了其新书——《Did America Have a Christian Founding? 》(直译为:《美国有基督教建国根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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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此书对书名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是的,美国有基督教建国根基。
霍尔认为,许多学者、畅销书作家和法官严重扭曲了建国者们的观点,而“自由派大法官经常扭曲建国者们的观点”。典型的错误观点有:“大多数美国建国者不是基督徒,而是自然神论者”;“建国者们建立了一个无神(godless)的宪法”;“建国者们提倡宗教自由,是因为他们乃启蒙运动的孩子”。“建国者们希望建一堵高墙,将教会和国家分隔开”;“建国者们认为政府不应该鼓励宗教”。
针对这些错误的观点,霍尔通过展示大量证据进行了反驳。举例如下:
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许多美国的建国者们是正统的基督徒。一般认为,“自然神论”的主要观点是“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或最初的推动力,创世后便离开世界让其按照自己的规则运行(即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但上帝不干预人类事务)”,如果按照这个定义,在建国时代的公民领袖中,只有伊森·艾伦(Ethan Allen)这一个人是真正的自然神论者(除了一次军事胜利外,他在美国建国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建国时代,大多数美国人是加尔文主义者。他们认为人类是“完全堕落的(totally depraved)”,未得救赎的人只能因着上帝不可抗拒的恩典而求助于上帝。他们坚信,即使圣徒也不是道德完美的,也需持续与罪作斗争。所以,他们认为权力往往会腐败,他们担心政治领导人会变得腐败或暴虐,即使民选官员是有宗教信仰的人,公民仍必须警惕政治腐败。
当建国者们说“宗教”时,几乎全部都是指基督教。
决定宪法性质的是建国者们的思想,作为基督徒,他们对基督教的委身(Christian commitments)显然在起草和批准宪法方面发挥了影响力,甚至是主导作用。基督教世界观塑造了他们对自由和权利的理解。基于圣经和基督教政治思想的影响,他们设计了一个以联邦制、权力分立和制衡为特征的宪法秩序。
而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则走向了完全相反的方向。到18世纪末期,启蒙运动否定了基督教的原罪概念,代之以无限的人文主义,他们把人性看成是善良的,甚至可以是无原罪的完美的。他们试图呈现一个与被摧毁的天堂一样闪闪发光的人间伊甸园。实际上,这导致他们拒绝权力分立、制衡和联邦制。1770年代,大多数启蒙运动的领导思想家都信奉“一元论”,许多启蒙运动的领导者嘲笑美国的联邦制。——他们认为,只要能确定好的教育体系、经济体系,就能达成某种乌托邦;他们想要的是由专家领导的政府,由专家、精英制定规则和法律,由专家运行的强大中央集权。
美国建国者们拒绝加入这样的启蒙事业。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1787年美国建立的宪法秩序如此成功,而法国大革命领导者所建立的宪法秩序却以灾难告终。
圣经是美国建国者们最重要的权威来源,但圣经不是政治手册。因此,当建国者们辩论独立战争、新国家和国家宪法的制定以及政府保护自由的适当范围时,他们转向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寻求指导。他们认为这些作者阐述的想法符合他们的基督教信仰。
美国建国者们对人性没有乌托邦式的看法,但他们确实对人性有很高的认识。这是因为他们基于基督教的核心思想,即所有人类都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的,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人是理性的、创造性的。这导致建国者们得出结论,“我们人民”(而不是精英阶层)可以通过政治而不是武力来共同建立我们的公共生活秩序。
早在12世纪,已有基督教思想家阐明了基于基督教自然法理念的对自然权利的复杂理解。新教在个人权利思想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从16世纪中叶开始,许多新教政治思想家,包括绝大多数美国建国者们,都赞同:圣经允许甚至要求公民积极反抗暴君。到18世纪末,大多数美国人都认同“所有人都是被平等创造的;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建国者们所称的自由,是指做正确的事的自由,做符合美德的事的自由,做上帝眼中好的事的自由(“Liberty is the freedom to do what is right.You are free to do morally good. That is good in the eyes of God.”——作者2021年演讲)。
建国者们基本都赞成华盛顿的观点,即“所有能形成政治繁荣的性格和习惯,都离不开宗教和道德的支撑”。建国者们几乎一致主张:共和政府需要道德的公民,而宗教是道德的必要条件。
约翰·亚当斯认为“宗教和美德不仅是共和主义和所有自由政府的唯一基础,而且是所有政府以及人类社会所有组合下的社会幸福感的唯一基础”。关于美国宪法,他在1798年写道:“我们的宪法是只为道德和宗教人士制定的。这完全不适合任何其他人的政府。”
华盛顿强调,宗教和道德除了对个人和公众的幸福是必要的以外,对于确保誓言的神圣性至关重要。和许多建国者一样,他认为,相信上帝和死后生活(在那里,一个人的行为将受到惩罚或奖励),是确保人们说出“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so help me God ”的必要条件。他承认,少数人可能不皈信宗教也能做到道德的生活,但他认为这是一般规则的例外。
基督教宗教领袖主张宗教自由有多种原因,包括(1)他们坚信靠强迫是行不通的,强迫只能造就伪君子,不能培养出虔诚的基督徒;(2)良心自由会促成宗教繁荣;(3)圣经和基督教神学要求宗教自由。
在建国时期支持宗教自由的最重要的论点之一是基于神学原则,即人类有责任遵照其良心敬拜上帝。敬拜只属于上帝,所以基督徒必须按照良心的旨意自由敬拜上帝,而不是按照国家的指令。良心自由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它通常被称为“神圣权利”。
伊莱沙·威廉姆斯(Elisha Williams)写道:“就宗教事宜而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遵循他自己良心的指令。每一个人肩负不可推诿的独自探究《圣经》的职责……并要最好地借助于《圣经》以理解神的意志,这也就是基督教的本质和义务。并且,正如每一个基督徒所当然者;这也是他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即他要判断神意的内容和意义为何,并要按照他的判断而行动,而不论这将他带领到哪里。” “良心的权利是神圣和平等的,严格来说是不可剥夺的。”
弗吉尼亚州在1776年制定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这一宪法性文件,其第16条:“宗教或者我们对造物主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尽此责任的方式只能以理智和信念加以指引,而不能借助于强制或者暴力;因此,每个人都享有按照自己的良心指引自由地进行宗教活动的同等权利,所有人都相互有责任以基督的忍耐、爱心和博爱对待他人。”
马萨诸塞州1780年制定的宪法第2条规定:“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定期公开地敬拜至高的上帝、宇宙的伟大创造者和护理者。只要没有破坏公共和平或者妨碍他人的宗教敬拜,任何人都不得因以最合乎良心指引的方式和时间敬拜上帝,或者因其宗教情感上的皈依,而受到身体上、自由上或者财产上的伤害、干扰或者约束。”为落实这种义务,第三条还分别授权立法机关、政府机构和宗教机构制定有关措施来鼓励、支持和落实对上帝的敬拜。
建国者们不想要一个国家教会,其中许多人也反对州级建制教会。他们认为,国家的支持并不会帮助宗教,反而会伤害宗教,宗教自由可以将基督教从国家控制下解放出去,保持宗教的纯洁性和有效性,并能促进基督教的蓬勃发展。
建国者们的所言所行表明,他们都认为政府应保护、促进和鼓励宗教和道德。建国者们当然更没有要把宗教从公共场所上驱逐出去的想法。关于现在有人称“建国者们希望在政府和教会之间建立一道分隔的牢固高墙”,霍尔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纯属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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