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款, 变相吸收公众款, 扰乱金融之秩序, 构成非法吸款罪。 根据刑条一七六, 三年以下或拘役, 罚金并处或单处; 数额巨大情节重, 三至十年并罚金; 数额特大特严重, 十年以上并罚金。 单位若犯前款罪, 单位判处罚金刑, 直接主管责任人, 处罚依照前一款。 积极退赔公诉前, 减少损果之发生, 可以从轻或减轻。 二、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有哪些呢?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 真实内容或者 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 返本销售、 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 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 转让林权并 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 代种植(养殖)、 租种植(养殖)、 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高院司法解释说, 实施下列某行为, 那就应当认定为, 非法吸收存款罪: 房销内容不真实, 主要目的非房销, 采用返本销售或, 售后包租要回购, 销售房产份额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转让林权代管护, 以此非法吸资金; 代租联合种植养 , 以此非法吸资金; 销售商品供服务, 真实内容不具有, 售货服务非目的, 寄存代售或回购, 非法吸收资金的; 发行股票或债券, 真实内容不具有, 虚假转让股权或, 发售虚构债券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募集基金不真实, 假借境外基金或, 发售虚构基金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销售保险不真实, 假冒保险公司或, 伪造保险单据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采用投资入股份, 非法吸收资金的; 假借委托帮理财, 非法吸收资金的; 利用民间会社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其他非法吸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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