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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有哪些呢?

 见喜图书馆 2023-05-08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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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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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口诀曰:

非法吸收公众款,

变相吸收公众款,

扰乱金融之秩序,

构成非法吸款罪。

根据刑条一七六,

三年以下或拘役,

罚金并处或单处;

数额巨大情节重,

三至十年并罚金;

数额特大特严重,

十年以上并罚金。

单位若犯前款罪,

单位判处罚金刑,

直接主管责任人,

处罚依照前一款。

积极退赔公诉前,

减少损果之发生,

可以从轻或减轻。



二、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有哪些呢?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不具有

房产销售的

真实内容

或者

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

返本销售

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

销售房产份额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

转让林权

代为管护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

种植(养殖)、

种植(养殖)、

联合种植(养殖)

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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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唐律口诀曰:

高院司法解释说,

实施下列某行为,

那就应当认定为,

非法吸收存款罪:

房销内容不真实,

主要目的非房销,

采用返本销售或,

售后包租要回购,

销售房产份额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转让林权代管护,

以此非法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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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租联合种植养 ,

以此非法吸资金;

销售商品供服务,

真实内容不具有,

售货服务非目的,

寄存代售或回购,

非法吸收资金的;

发行股票或债券,

真实内容不具有,

虚假转让股权或,

发售虚构债券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募集基金不真实,

假借境外基金或,

发售虚构基金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销售保险不真实,

假冒保险公司或,

伪造保险单据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采用投资入股份,

非法吸收资金的;

假借委托帮理财,

非法吸收资金的;

利用民间会社等,

非法吸收资金的;

其他非法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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