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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哦天爱 2023-05-08 发布于陕西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参保对象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具体来说,机关公务员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性津补贴、警衔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中的物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

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性津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中的物业补贴、通讯补贴和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教(护)10%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包括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中的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个人账户如何建账,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怎么使用?

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储存额属于参保人员本人,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包括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分为统筹内项目和统筹外项目。

待遇统筹内项目: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包括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以及改革性补贴(公务员单位和参公单位为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和通讯补贴,事业单位为住房补贴和物业补贴)。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包括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统筹内项目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待遇统筹外项目:统筹外项目包括奖励性补贴、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等)、改革后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其他待遇。统筹外项目由单位按资金原渠道列支。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法退休手续,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三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的算术平均值。每年实际缴费指数=当年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缴费不满1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对应月数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表详见附件。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全省暂定为1.2%。

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中与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对应的档次(岗位、薪级)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另行发布。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如何保持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平稳衔接?

为保持改革后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平稳衔接,我省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即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新人”即改革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中人”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老人”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老人”养老金待遇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统筹内项目由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支付。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人”养老金如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新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中人”养老金如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过渡期, 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

 “中人”新办法待遇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职业年金月标准

                                         N

“中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1+Gn-1)

                                         N=2015

A2014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B2014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指退休人员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项目、省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人员享受的其他项目);

C:按照《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含提高的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101日至201412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11、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工作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均计算到月。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12、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之利益受损。

13、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模式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14、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是否加发基本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计发办法为本人退休时职务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比例×139个月。

1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去已退休人员由单位或财政发放的退休费改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对退休人员有何影响?

过去已退休人员由单位或财政发放的退休费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这个对退休人员不会有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发放,属于基金支付的将全额支付,不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原单位支付。另处,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将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领取待遇将更加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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