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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辅警知法犯法,抓嫖过程中见色起意,两次强奸失足女子

 刘海蓝 2023-05-08 发布于山东
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如果他们也开始做起违法的事情,那结果会怎样?我们不敢想象,但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大家心里都跟明镜似的。
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执法者犯罪:辅警在抓嫖的过程中,强奸失足女子!
一、案例回顾
27岁的小林只有小学文化,受生活所迫,她做起了卖淫的非法勾当。
作为成年人,她当然知道这行违法,也知道自己只要干这行,就早晚会有被抓的一天。
可是,她怕是打死都不想到,自己会被强奸,而强奸自己的人还是一名辅警。
这天晚上,小林在路边拉客,刚好遇到了巡逻执法的辅警丁某,而后,丁某将小林带走,并把她交给同为辅警的刘某处理。
刘某先是将小林带至公安巡逻岗亭核实身份,并暂时扣押了她的钱包和手机。期间,刘某对小林进行警告,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没人愿意被拘留,小林也一样,她只好乖乖配合。
当晚十一点半左右,刘某在小林的带领下,来到小林的出租屋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刘某一直将小林留置于其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
不得不说的是,小林长得挺漂亮,而在这个过程中,刘某也注意到这点,他渐生歹意。
凌晨一点多,刘某单独将小林带到了自己的住处对其进行训诫、询问,然后要求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小林当然不愿意,但她害怕被处罚,所以不得不同意。一次之后,刘某非但没有放过小林,反而是在一个多小时后再次对其实施了侵犯。
经过两次,刘某这才满意,他把手机和钱包还给小林,让她离开。凌晨时许,小林报警,称自己在出租屋内被警察强奸。

当天,刘某停止了所有的工作并开始接受调查。

二、刘某的判决
刘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不管妇女的身份是什么,他的行为都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情节、其辅警身份、造成后果等情节后,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对于一审判决,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称:

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认为:

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经查,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该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刘某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二审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科普一下

辅警是属于警务辅助人员,并不是警察,属于公安机关不使用编制的情况下招考的合同制或者劳动派遣制的人员,这类人员不能够单独从事警察工作,也不具有警察所具有的职权,大多从事一些简单的基础性警务工作。

辅警的职责:

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案例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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