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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吗?

 天台清茶 2023-05-08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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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cases

一、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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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财富在不断增多,上一代经过努力打拼,往往会留下可观的财富继承给子女。另一方面,现今社会的离婚率也较高,在离婚时,配偶一方通常会要求分割另一方在婚内继承而来的财产。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文与诸位读者一起就该问题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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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案例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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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76年,冯某与尹某登记结婚。1984年,冯某之母亲邓某立下公证遗嘱一份,载明:某街房屋乃亡夫所遗祖业……将该房屋留赠冯某。

2000年,冯某就该房屋与其在婚前分得的70.056㎡房屋合并办理了产权登记,面积227.7㎡。

之后,冯某与尹某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冯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5年冯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面积227.7㎡房屋由冯某婚前分家析产所得70.056㎡和冯某继承其母亲邓某的遗产两部分组成,其中70.056㎡系冯某婚前财产,依法仍应归冯某个人所有。其余157.644㎡冯某认为系其母亲遗嘱归冯某的个人财产,没有尹某的份额;而尹某则认为这部分面积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享有相应份额,双方出现争执。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冯某的母亲邓某在公证遗嘱中“将该房产留赠冯邦厚”的内容,排除了其他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继承,那是否排除了继承人的配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继承所得的共同财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冯某与尹某婚后继承冯某母亲遗产所得的157.644㎡房屋,一般而言应归冯某、尹某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是对第十七条第(四)项一般性规定明确的除外情形,对除外情形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那就是必须要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注意条文中的“只”、“一方”的用词,是对除外条件严格适用的重复和强调,对照邓某遗嘱中“将该房产留赠冯邦厚”的内容,并未出现这样的用词或相近意义的用词,因此邓某遗嘱只能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一般性条文,不适用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除外性条文,冯某继承母亲遗产所得的157.644㎡房屋,属于与尹某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归冯某、尹某共同所有……。

二审法院经审理亦认为,邓某遗嘱只能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除外条文,冯某继承母亲遗产所得的157.644㎡房屋,属于与尹某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归冯某、尹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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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2】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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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和王某原系大学同学,经恋爱于1996年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生育双胞胎儿子晋某甲、晋某乙。之后双方经常因为照顾、教育孩子等问题发生冲突。

2016年,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7年,晋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晋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准予晋某、王某离婚。

对位于某区房屋及地下室是否属晋某、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通过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看,该房产是其祖母马某遗赠给晋某的,在马某的遗嘱中写明其去世后作为遗产给晋某,且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此,应认定此房产是马某赠与给晋某的个人财产,不宜认定为晋某、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故对王某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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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案例,均引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条文,《民法典》对该相关条文也基本进行了延续。司法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是个人财产。一般而言,法定继承的遗产会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继承的遗产,如果立遗嘱人明确确定遗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则该遗产只归该一方所有。倘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明确确定遗产只归一方所有的,则很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案例1中两级法院就秉持了严格适用排除性条件的观点。

因此,若要规避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一方面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具体归属,另一方面被继承人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方式处理,即在遗嘱中明确,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只归遗嘱继承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可以直接继承对方父母遗产吗?根据法律规定,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遗产。当然,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则应优先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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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律师青委会

     同舟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简称“同舟律师青委会”)成立于2020年5月11日,由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51名35周岁以下的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组成,专业业务领域涵盖:建筑房地产领域、婚姻家事领域、劳动人事领域、金融领域、海事海商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企业破产领域、刑事领域、行政领域,旨在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法律服务。

文稿/赵欢

编辑/曾子

终审/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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