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优惠内容】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日期:2019-02-02)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文日期: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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