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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村阿牛 2023-05-09 发布于四川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普知识
一、什么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一般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成瘾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一般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哪些?
(一)麻醉药品。目前临床常用的有可待因、二氢埃托啡、氢吗啡酮、吗啡、美沙酮、羟考酮、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哌替啶、福尔可定、布桂嗪、阿片(复方樟脑酊、阿桔片)等。
(二)精神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前临床常用的有三唑仑、哌醋甲酯、丁丙诺啡、氯胺酮、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大于5mg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前临床常用的有苯巴比妥、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咪达唑仑、瑞马唑仑、氯硝西泮、地西泮、氟西泮、劳拉西泮、硝西泮、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丁丙诺啡透皮贴剂、扎来普隆、佐匹克隆、唑吡坦、喷他佐辛、地佐辛及其注射剂、曲马多、氨酚氢可酮片、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以及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mg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制剂等。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作用?
麻醉药品在临床上主要用于镇痛,对癌症等伴有剧烈疼痛的疾病的临床治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精神药品在临床上主要用于镇静催眠、兴奋等,是治疗癫痫、失眠、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主要药物。但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又具有较强的药物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成瘾,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流入非法渠道更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可能造成哪些危害?
(一)麻醉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正常使用能够缓解患者病痛,但连续使用或者滥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一旦成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①破坏人体的高级神经组织,引起精神心理异常、智力下降,导致性情大变、心理变态、人格扭曲,甚至走上暴力或者犯罪的道路;②使人丧失劳动能力,加剧社会和家庭的经济消耗;③可能促进一些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扩散。
(二)精神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第一类精神药品较第二类精神药品更强。滥用精神药品同样会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比如导致精神障碍,引发自残自伤、暴力伤害等极端事件。
五、能否从医院中随意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出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措施,在各个环节设立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制度,以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六、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五专”管理是什么?
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五专”管理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专人管理、专柜保管、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人管理是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的工作。专柜保管是应该设立特殊的药品仓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该仓库的保险柜,门窗都应该有防盗的措施,并安装报警的装置。专用账册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需要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出库时候也应该填写出库登记表。专用处方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该使用专用的红处方,处方印刷用纸淡红色,右上角标麻、精。专册登记是调剂以后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该进行处方登记。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有什么管理要求?
(一)医师应当在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四)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五)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七)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八、门诊癌症疼痛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地点和所需资料?
申办地点:南江县卫生健康局(406室)。需带齐(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取药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
九、《麻醉药品专用卡》怎么使用?
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交回。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
十、《麻醉药品专用卡》怎么管理?
“专用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专用卡”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更换“专用卡”除不要求诊断证明书外,应按办新卡的要求重新审核。连续使用麻醉药品6个月后,再次更换新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十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1.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2.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3.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4.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2.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3.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禁毒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麻醉药品

主要形态、药用价值和滥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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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

主要形态、药用价值和滥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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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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