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据此规定,只要虚开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形式上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但实际上并没有滥用抵扣权的行为,不可能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形式上是虚开行为,但实质上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损失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和方式层出不穷,无论是“挂靠型”“环开对开型”,还是“买票型”“转开型”“变票型”“骗优骗补型”,只要准确把握原理均可迎刃而解: 一是判断行为本质是否滥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转嫁—抵扣”机制,即有无滥用抵扣权; 二是判断行为是否实质地侵害本罪的保护法益,即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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