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所得税年报常见问题和提示事项

 z55j03b55 2023-05-10 发布于江西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汇总

1.电子税务局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申报表审核成功后,正式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系统会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分类汇总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服务反馈的疑点提示,确属申报错误的应主动修改申报表,提高申报质量,降低申报风险。

2.建议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准确报送2022年度财务报表。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13行“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有利于纳税人梳理税会差异,准确计算可享受优惠情况,减少申报错误,降低纳税风险。

3.关注优惠政策变化。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8 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 年版)”,选择“是”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营业利润”,不执行“营业利润”行次计算规则。

6.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

7.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8.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9.一般情况下,若《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大于0,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或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____%)”应大于0。

10.一般情况下,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将合伙企业当年度分配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12.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3.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需要核实以前年度自动带出的“当年境内所得额”数值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相符或者系统内有两条弥补亏损信息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如属以前年度申报错误,需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14.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5.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表(A000000)》内“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2发证时间1”或“211-4发证时间2”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以通过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单价小于等于500万元)、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相关加计扣除金额网报系统将自动填写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

16.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7.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18.“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强制监控信息,当实际信息与金三系统数据不一致时,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19.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二、提示关注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多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等,请您在申报享受前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若您将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该政策,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尽早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自评信息,及时取得登记编号(左数第11位为0)以免影响政策享受。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相关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相关纳税人请根据自身情况注意择优选择计算方式。

(三)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若您是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装备企业、集成电路材料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向您的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若您是享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清单。

若您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可选择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选项“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勾选“2015版”,也可选择“2021版”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四)资产损失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企业重组业务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六)资产(股权)划转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八)申报易错事项提示

  1.为了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升纳税人填报体验,电子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自动识别,自动计算并显示享受优惠金额,同时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再显示其免于填报的6张表单,分别是《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基础信息表101(纳税企业申报企业类型)、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数据是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税务登记信息中直接提取的,属性为不可修改,如果您发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来修改您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影响您享受税收优惠。

3.附表A106000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数据已自动计算显示在您的年报表单中,该数据属性为不可修改。如对数据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税源管理人员。

4.录入申报过程中,请先录入附表,最后主表。

5.增加退抵税提示功能,若存在多缴税款,系统会提示“您有下列多缴税款,选择’申请退税’并点击’确定’后,可自动转入退税申请业务。”按流程点击按钮后,系统自动跳转至退抵税流程页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