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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

 求是1025 2023-05-10 发布于山东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现代竞争活动中也作为竞争情报的对象,引入竞争情报领域,成为企业竞争情报和反竞争情报活动的重要内容。

法律保护

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研究主要从立法及司法保护角度进行探讨,主要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法的制定规则及应用,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探究等。随着商业竞争实践的发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研究日趋深入,将商业秘密纳入竞争情报研究领域也日渐受到关注。从法律上来讲,无论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商业秘密都是值得保护的。对于企业来讲,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因此不仅要对商业秘密采取各种保密手段加强管理,而且一旦发生泄密或被他人不正当地披露、使用,也有权寻求法律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企业反竞争情报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很早就开始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随着英美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到20世纪,这些国家开始通过制定成文法的方式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1939)、《统一商业秘密法》(1979)、《美国经济间谍法》(1996)来构建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英国和加拿大相继于1982年和1987年提出了《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和《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德、日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国已建立起以国际条约为依据,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为主体,以《技术合同法》(1987)、《劳动法》(1995)、《刑法》(1997)、《民法通则》(1987)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在国际条约方面,1991年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之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开启了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先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在《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形成了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核心的商业秘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

保护方式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通过事前的自我保护,竞业禁止协议和事后的法律保护进行。商业秘密随时可能被合法或非法获取、披露,权利人应采取尽可能周到的保密管理措施以维护合法权益。如积极培养商业秘密保护及防范意识,加强制度管理,采取一定的技术和物质手段,通过与涉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保密合同对本企业雇员和非本企业人员进行管理,使自己处于事实上的专有或者垄断状态。法律保护则以一种事后的经济补偿责任和法律震慑力的机制发挥作用。

在商业实践中,对某些具有竞争价值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的保护通常在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间权衡,综合利用。较之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对象范围更广,成本更低,期限更长。

发展趋势

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商业竞争的加剧,政府和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无到有,从窄到宽。商业秘密保护在现代社会的技术和商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其存在的方式也开始多元化,尤其是新兴的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更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挑战。开放性、数据存储位置不确定性让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增大,相关法律和技术保护有待进一步研究。

扩展阅读

  • 刘介明,杨祝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知识产权,2012,(12):71-75.
  • 吴艳.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对外经贸实务,2014,(6):4-8.
  • 张媛.TRIPS协议下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兼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7(3):39-43.
  • 周铭川.云计算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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