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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干货|司法确认程序

 随手一阅 2023-05-11 发布于浙江

司法确认即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非诉程序,且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针对司法确认相关程序问题整理如下:

一、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二)调解协议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三)履行及监督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司法确认

(一)30日申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申请主体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代理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其中,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管辖法院

(1)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即前述第(1)(2)项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4)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即前述第(1)(2)项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形式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五)所需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六)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七)不予受理司法确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八)受理后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自愿、合法,是否有明确具体的可执行内容。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九)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十)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十一)案外人申请撤销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十二)费用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十三)司法确认结果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有如下处理结果:

(1)决定不予受理;

(2)决定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情况下,有两种裁定结果:

a.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则由当事人自动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不予确认,驳回申请,则由当事人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调解协议或提起诉讼。

李鑫律师,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与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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