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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养殖户必看!专业律师解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水产前沿 2023-05-11 发布于广西

2023年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点任务之(二)便是要加强农资质量执法,要求对辖区内相关主体生产经营资质、产品质量、产购销台账、产品标签等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涵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领域,核心目的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渔业作为农业农村部监督管理的产业之一,其中水产养殖所用投入品应是农资质量执法的对象,相关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根据原农业部(2006年)关于“农业投入品”的解释及《渔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水产养殖的生产实践,水产养殖投入品可概括分为两类:水产养殖用生产资料产品和水产养殖用工程物资产品。其中水产养殖用生产资料产品包括:水产种苗、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肥料等)、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用工程物资产品包括:渔具、渔网、渔用机械等。

结合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和水产养殖生产实践,本文只讨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中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调水产品三类投入品相关法律法规。

水产养殖用兽药

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许可及对应法律法规

兽药是农业投入品中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品质的产资料产品,无论畜牧兽药、水产养殖用兽药还是宠物兽药,其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规制的范畴。水产养殖用兽药是目前行政监管中前置许可最多、监管最严格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其企业生产、产品、销售、使用均需取得相关资质和批号。水产养殖用兽药也是目前农渔发【2021】1号文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的通知》等专项执法行动中,重点监管的对象。企业所生产产品中含有治疗、预防、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调节其生理功能的物质,均属于兽药,其生产、销售、使用需按照兽药管理。

水产兽药生产:企业需获得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兽药企业相关证书的核发、管理机关为省兽医行政部门,兽药产品的注册、文号审批机关为农业农村部。

水产兽药经营: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需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水产兽药使用:根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使用产品标注为兽用处方药的,需拥有兽医执业证书,并且在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同时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兽医开具处方笺。水产养殖所用兽药,需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在产品通用名中有“水产用”字样,或者查询兽药标签说明书数据库相关产品说明书中,有在水产动物中使用的描述的,方可在水产养殖行业中使用。未备注“水产用”相关字样的畜牧兽药,不能在水产养殖行业中使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相关许可及对应法律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相关监管单位,除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审批机关为农业农村部之外,饲料和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备案、宠物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均为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省级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格式:

  • 饲料添加剂证书编号为×饲添(××××)T×××××,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证书编号为×饲添(××××)H×××××,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编号为×饲预(××××)×××××;

  • 其中×为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发证年份,×××××为许可证序号(前两位代表地市,后三位代表企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的物质。根据“农牧便函〔2020〕506号”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所指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范围,包括我部2013年12月30日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所列品种,以及此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和扩大适用动物范围、批准进口、加入目录的品种。

养殖户可否自配饲料?根据“农办政函【2013】44号”: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因此,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其使用方法及途径,均为食用,即仅用于投喂或拌料使用。

调水产品

调水产品作为水产养殖行业独有的一类投入品,其在《渔业法》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解释中,有“肥料”使用的相关规定,区别于畜牧业、种植业。目前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没有相关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笔者认为调水产品的生产、使用,在现有法律法规下,应把握如下几条红线。

与水产养殖用兽药的区别:

1、产品描述

在产品包装、封面上、对外宣传、销售中,不能含有治疗、预防、诊断水产动物疾病或者改善水产动物生理机能的介绍或使用说明。

2、成分组成

不能含有和添加已审批兽药的成分,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农药、人用药、《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号》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3、功能相同

某些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中含有的成分,如胍类物质、纳米银、有卫消证字的产品等,与《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2号》已审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中的消毒剂作用相同或相近。虽然其并不在已审批兽药和禁用药的目录中,但是由于功能与消毒剂相重合,可能会被认定为“假兽药”。

与水产养殖用饲料添加剂的区别: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为动物食用的产品,其用途和适用方法只能为拌料或投喂。因此,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作为调节水质的投入品,其使用方法中不能含有拌料、投喂的方式,只能作用于水体,泼洒或泼水。

与农药的区别: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渔发【2021】1号文件相关规定,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如果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中含有主要成分与已审批农药成分相同包括改变剂型),可能会被认定为假农药,而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处罚》。已审批的农药,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查询。

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中

需要注意的三条底线:

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尾水排放

广告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和《广告法》都对兽药相关广告宣传做出过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三项“(三)说明有效率;”的规定。

案例:XX动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的兽药广告含有“24小时粪便粘稠48小时70%以上停止腹泻”的宣传内容,属于发布兽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2023年4月10日,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目前的水产品安全检测中,主要检测内容为食品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和污染物限量。即投入品使用后、水产品上市之前,相关水产品指标限量不得超过对应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与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配套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

尾水排放:为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要求沿海各省(区、市)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制订相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已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2021年2月27日实施,规定了湖南省淡水养殖尾水的控制要求、检测方法、结果判定和实施与监督。该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非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475-2023),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池塘和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方法、一般规定、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江苏省已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32/4043-2021),2023年6月1日实施,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尾水监测方法、结果判定、监督与实施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可能面临两个刑事风险

生产、销售、使用假兽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在兽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但未对生产造成2万元以上损失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而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可查看《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立法、执法、司法》一文。

生产、销售、使用含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中成分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未取得相关批号,非法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是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5、相关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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