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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权益如何保障?

 神州国土 2023-05-12 发布于河北

本文原文载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

政策专刊》2023年4月刊

本期关注

实习作为学生培养和成长的重要环节,对于广大的在校生而言并不陌生。实际教学中,很多学校会安排学生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实习,并作为评价学生成绩的一项指标。但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经常出现学生受伤的情形。那么,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应向谁要求赔偿?实习单位、学校是否都应承担责任?

一、 在校生进行实习,是否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一般而言,能够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校生进行实习,因存在多种不同类型,需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分析:

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对职业学校学生而言,在校期间进行实地实习,进行技术培养是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针对职业学校实习的这一特点,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对于这类实习,《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也就是说,学生实习属于是校内教学活动的延伸。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不宜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勤工助学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勤工助学应该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单位参加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根据目前的政策文件,勤工助学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高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即《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行为。属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学校、勤工助学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种情形,即学生不经过学校组织安排,私自在校外兼职勤工助学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此时学生仍然以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且一般具有临时性。实务中,也一般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3、以就业为目的进行的毕业实习

有观点认为,在校生由于是学生,并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上述规定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因此,只要在校生已满16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如果在校生已经完成了毕业所需要完成的课程任务和要求,但在实际领取毕业证之前,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实习。如果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事实劳动关系要件的,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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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上述分类,能否认定工伤也应分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在校生是为了完成学校的实习培养计划,由学校安排或者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此时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如何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保障?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及三十六条的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同时,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笔者认为,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归责。在学生实习中,学校负有考察、实习管理、监督等安全责任,实习单位则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学校和实习单位未能尽到安全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本人对于受伤具有过错的,也应按比例担责。

第二,在校生勤工助学。在学校安排下实行的勤工助学,如果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果是学生私自在外兼职打工受伤的,由于双方是劳务关系,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时,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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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规范实习管理

根据实习用工的特点,要减少用工风险和争议,用人单位与学校应在用工前签订实习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实习协议三方文本的内容可以参考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规范安排学生工作岗位,不在无关或禁止性岗位上用工。学校应充分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实习前培训,定期对学生所在的实习单位进行指导和巡查。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用工风险,当前全国多地都已经在试行新的工伤保险参保方式。2019年,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转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认为该意见在“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号召各地认真学习借鉴。

当前,广东省、江苏省、天津市等多个地方出台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实习生纳入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用人单位可结合所在地市的具体规定,自主选择为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

编辑:周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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