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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王某某、龙某某居住权合同公证案

 山空云静 2023-05-12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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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王女士系龙先生的再婚配偶。龙先生名下一套房产已经过户至其孙女龙女士名下。鉴于王女士与龙先生在花甲之年才走到一起且王女士已经悉心照顾龙先生多年的缘由上,为在龙先生百年后,保障王女士能够老有所居,满足王女士日后生活居住的需要,王女士与龙女士特来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寻求能够在龙女士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公证,针对有上述需求市民的申请,邵阳市宝庆公证处为他们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具体如下:

一、在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询问当事人情况、拟申办的公证内容、办证目的并要求展示身份、财产等相关证件以便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财产情况;承办公证员根据上述询问和核实情况排除当事人受到他人胁迫的可能性及确认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日常语言逻辑;承办公证员告知当事人居住权公证需要准备的资料、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二、承办公证员在受理后,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合同》,就设立居住权之标的房屋情况、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条件和要求、居住权设立及登记手续、居住权消灭、房屋装修及维修、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约定,代书完毕后,当事人在承办公证员的监督下,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告知书等资料,当天,为王女士和龙女士出具了《居住权合同》公证书。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2)湘邵庆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女士,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龙女士,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申请人王女士与龙女士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女士与龙女士于XX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所按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

 公证员

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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