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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兼职取酬合规管理要点
2023-05-13 | 阅:  转:  |  分享 
  
兼职取酬大部分情况是内部管理问题,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而言,不仅是内部合规需要,也是落实外部监管政策的需要。同时,兼职取酬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
涉及党纪以及干部管理问题。本文主要讨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兼职取酬合规事宜。一、兼职及违规兼职取酬1.兼职兼职并不是法律术语,不同场合
,不同认定。按照文义解释,兼职是指在与某单位维持劳动关系/聘任关系的前提下,兼任另一单位的相关职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我们可以反向推断兼职以及兼职取酬的相关事项。该条规定,违规兼职取薪是指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
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行为。为此,兼职是指在本企业保留
劳动关系,但同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等兼职的行为。2.违规兼职取酬相关类型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规
兼职取酬一般表现为:(1)行为人本身具有禁止兼职的身份要求,未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
2)行为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但同时领取两份薪酬或变相薪酬的;(3)行为人经其所在的组
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从本职岗位退休后,继续兼任在职期间经组织批准兼任的职务并领取相关薪酬的。为此
,对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而言,兼职/兼职取酬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啊项下的问题,而涉及是否符合内部以及外部合规要求。二、兼职取酬违规主体
认定对于违规兼职取酬,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而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法律规范层面明确规定的更多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规范,而对于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则需要根据公司相关内部制度决定。1.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1)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3)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三)》,其他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除董事会、党委(党组)会
、经理层以外,其他在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上,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负有一定责任的中层管理人员、
基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如财会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其中,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
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2.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对于国
有企业中非领导干部的党员、工作人员。兼职取酬是否违规违纪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该国有企业没有对一般职工兼职问题进行明确
规范,或者特殊情况下允许一般职工进行兼职并领取报酬,则上述人员兼职取酬问题就是合规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该国有企业以及该国有企业的
上级主管部门、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一般员工兼职取酬的,那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国有企业中既非领导干部也非党员的
一般员工,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其在其他单位兼职。如果国有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兼职取薪的,则该员工构成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
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如果员工同时与兼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兼职取酬不能一概而论,而且,部分情况下对于兼
职和取酬应该分别分析,如对于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公司法》对其兼职行为有特殊规定,仅兼职行为即构成违法
。首先,在企业内部兼职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次,在外部兼职上,根据《公司法》规
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兼职。另外,对于特殊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等特殊监管行业,具体兼职以及兼职取酬等问题需要根据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执行。三、兼职取酬违
规行为处理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主要适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
分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具体而言:(1)党纪处分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薪的行为,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党纪处分,即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
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
处分。(2)政务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作出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
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
除。另外,《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3)政纪处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
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对违反
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
将所领取的钱款交公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对于国有企业非领导干部的
一般人员兼职取酬问题,1.要看该国有企业有没有对一般职工兼职问题进行规范,如果有明确规定,上述人员违规兼职问题可以考虑按照其他违反
廉洁纪律来处理。2.如果上述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触犯《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上述人员违规兼职问题可以考虑
按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3.如果上述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的行为触犯《刑法》等刑事法律法规的,上述人员违规兼职问题可以考虑按照严
重违法涉嫌犯罪来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党内以及政务处分后,是否进行劳动法上的处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四、兼
职取酬合规要件(1)应当随时关注最新相关规定,并及时将相关规定通过内部制度予以落实。(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兼职但不得兼职取酬,取
酬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到本企业以外的企业兼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本企业内部批准,包括党委的决策流程等经过
相应的审批;2)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如果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将会受到相应处罚。3)下列人员可以领取兼职薪酬,但需要满
足以下条件:①是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公司所出资企业兼职取酬。总经理不得兼职取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经
董事会批准兼职取酬的,年度薪酬不应超过本公司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水平。②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
、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③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
职的,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
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另外,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④是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中央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
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央组织部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另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薪需要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3)如果属于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一般员工,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公司内部的制度取得相应的报酬,但也应当关注相关监管要求对于除上述人员外的一般员工,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其他单位兼职。员工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该部分员工被派至下属公司提供劳动,有权获取报酬,但要依法代扣代缴个税。同时,兼职取酬带来的可能关联用工等问题,也需要具体根据情况确定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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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A探索者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