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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解:以宅基地为例,探析不合法的农村土地买卖合同能反悔吗

 随手一阅 2023-05-13 发布于浙江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的买卖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各地政策不同条款复杂,因此经常牵扯出各种不同类型的利益纠纷。

作为新时期国家政策的受益者,拆迁户成为现代最具经济实力的代表群体,然而相关的法律纠纷事件也层出不穷,面对巨大利益的诱惑,有些人一次次刷新了自己的底线,很多案件都令人瞠目结舌。

内蒙古就出现了一起因拆迁款争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其根源就在于买卖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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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法合同引起的矛盾

事情的来源都要追溯到十五年前,本案的原告刘某因为家中生计困难,为了一家老小能够活命不得不变卖家产,将老家两处房屋换成现钱。

这样既能够解决眼前的危机,也能给以后的生活提供一些保障,打定主意后刘某在报纸上张贴信息引来了主顾魏某。

魏某对房屋比较满意,也愿意帮刘某一把,以16万元的价格买下两间屋子及院落,使刘某能够带着儿子渡过难关。

原本是一段佳话,此后十几年都没有任何变故,然而当政府划拨拆迁区后,刘某听闻当时所卖的房屋现在至少包赔419万拆迁款,顿时感觉悔恨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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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来虽然生活不算富裕,但凭借着当年那笔买房子的钱,刘某既清还了外债又拉扯两个儿子长大成人。按理说就算不感念当年魏某的恩惠,仅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与仁义,也没有理由反咬一口。

但利字当头哪还管得了这许多,刘某决定上门讨要拆迁款,誓死从魏某手里分一杯羹。当年政策规定,城市户口的魏某其实不能够从农村户口的刘某手中买房屋。

知道这一点后更坚定了刘某要争夺拆迁款的决心,一纸诉状递上法院要求判定当年的买卖不作数,房子还是自己的、拆迁款也是自己的!

魏某当然不同意,不说眼前的巨额拆迁款,当年的两间破房早就被自己翻修、扩建,岂能白白为他人做嫁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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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刘某的无赖行径魏某据理力争,表明自己十几年来的付出以及占据房屋的合理性,揭穿刘某故意反悔、妄图夺取拆迁款的狼子野心。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的调查以及对两家的走访,最终判处所涉4195759元的房屋拆迁款项,魏某享有其中的3822836元,刘某享有372923元。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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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表明刘某和魏某关于两处房屋的买卖合同其实是无效的,虽然两人签订合同,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还是在刘某一方,等于在法定程序上该处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

更何况,当时有防止城市侵占农村民房的政策存在,两家本就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法院判决原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关于十五年前的两间房屋相关权益被部分归还。

刘某事后反悔违背了契约精神,甚至有见利忘义的小人行径,从社会公德的角度应该遭到谴责,但是从法定程序上却不能否认扭转错误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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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获取拆迁款的依据

信守承诺是正义,改正错误也是正义,尽管最终目的令人不齿,但法律也应该予以正义支持。不过,刘某的行为真的就无法制止了吗?自然是不可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阐述: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魏某买刘某的房屋虽属于不合法,但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政策认知不清,仅就房屋买卖的行为而论,是双方协商自愿,魏某支付给刘某的16万元已经高于当时的常规价格。

这一事实与禁止城市压迫农村的政策目的并不冲突,所以对于魏某占据房屋的合理性,法院也是比较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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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某与魏某均不清楚当时政策,主观条件上符合公平正义的买卖基本原则,阴差阳错达成了无效合同,双方都应该承担责任。

事发多年刘某始终未曾提出异议,表明其本身认可合同的公平性质,直至涉及巨额拆迁款后才突然反悔,在与魏某的权益对比中明显落于下风。

法院认定房屋交付后,由魏某翻修扩建的部分所涉及的拆迁款自然归属于魏某,双方仅就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原属刘某的两间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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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购买人无过错部分的合法权益保护,最终以魏某占据七成、刘某占据三成的份额,划分两间房屋涉及的拆迁款项。

这样的结果对于刘某一家来说已经很好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出于朴素的法律观,可能会对刘某依然能分钱感到不解,类似的城市人口买卖农村房屋案例如果都这样得到扭转,对于农村群体也许是一桩好消息。

此事也凸显出法律科普的重要意义,应该从更全面的角度考虑相关问题,社会舆论的偏向也是一把双刃剑,要在法律的监管下合理的运转。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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