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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的惩戒

 求是1025 2023-05-14 发布于山东
人民代表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肩上担负着神圣的职责,应该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法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对代表的监督和惩戒方式主要有:①暂时停止代表职务。包括: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②终止代表资格。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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