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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算法“算计”时,如何做“大数据杀熟”的终结者?

 万益说法 2023-05-15 发布于广西





你是否发现想预定机票时,多次浏览页面后,票价就上涨了?

你是否发现在差旅App上预定酒店时,会员价却高于非会员价?

你是否发现打车平台上相同的线路,新用户的价格却比老用户便宜?

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恭喜你已被互联网平台用大数据成功“拿捏住”了。但大多数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甚至不清楚自己已被“大数据杀熟”。而小部分发现端倪的消费者却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空剩“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无力感。本文将从消费者如何在此种算法困局中进行最大程度自救的角度,尝试进行一些有益探索。

一、何谓“大数据杀熟”?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其第十七条指出,“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核心在于“差别待遇”。具言之,所谓的大数据杀熟,即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技术收集用户信息,对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品牌偏好、消费习惯、家庭构成、购物忠诚度、潜在的购买需求等信息进行实时收集与定性分析,刻画精细的用户画像,并利用客户的“路径依赖”效应将商品和服务精准推送,收取不同价格,从而获取更多消费者剩余以实现平台企业的暴利。

其实,当你下载一款App并点击同意“用户使用协议”后,你在App里的所有数据都处于“裸奔”状态,被平台开发者实时获取。从设备ID到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再到你几点几分浏览了什么商品,看了多久,价位如何等信息都可以被收集并存储,最终通过分析处理变成一个个小标签,反过来应用到你身上,换句话说,“因为懂你,所以坑你”。 

“大数据杀熟”背后隐藏的商业逻辑是如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致富经”,但在算法技术的遮羞布下,算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加剧了买卖的不平等性,阻碍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增加了网络消费的不安全性。

如何辨别“大数据杀熟”


在现实生活中,这把“杀熟”的刀越舞越欢,从在线差旅、演出票务、打车平台、旅店预定等领域蔓延到电商领域。 其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根据用户消费频率进行差别定价——老用户价格高于新用户价格,会员价格高于非会员价格

在网购时,电商平台在给你推荐你平时浏览时间较多的产品时(例如你常买包包鞋服和母婴用品),会推荐相似但性价比高的产品。这是因为你常用这类商品,会对这些商品价格区间更为熟稔,即已经产生“价格敏感”。但是当你突然开始浏览平时不怎么购买的产品(例如键盘手表、智能家居),且浏览时间不长,算法就会推荐价格较高的产品。此外,有些互联网平台利用会员用户的信任和非价格敏感性,有时给所谓的“钻石会员”“铂金会员”的价格会比非会员更高。 






















2.根据不同设备进行差别定价——对苹果手机用户和安卓手机用户设置不同价格

2019年,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孙副教授和其团队对此进行了数据收集和分析研究,分别在国内5座不同的城市完成了800多趟打车订单,收集到了目前国内市场最热门的7个打车软件的数据。研究报告显示,苹果手机用户更容易被平台自动派单舒适宽敞的商务车辆,被“专车”“优享”等级的司机接单,其比例是非苹果手机用户的3倍。 在打车优惠券发放方面,苹果手机用户比非苹果手机用户享受到的优惠次数和幅度更少,苹果手机用户平均只能获2.07元优惠,而非苹果手机用户平均可获4.12元优惠。 






















3.根据用户消费时所处的不同位置进行差别定价——高需求区的定价高于低需求区定价,用户周边人群购买力高的定价高于购买力低的定价

在美国某款知名打车软件在中国市场推出的动态定价机制中,当同一中心商业区内有很多用户同时叫车时,系统就会采用动态定价吸引更多司机前往高需求区域。为了通过抽成获利,用户在打车时车费往往会高一些。此外,对于消费能力较强的“富人区”用户,平台可能会直接推荐价格区间较高的商品或服务,使其误以为所需的商品或服务仅有这样的价格区间。

消费者的自救指南


(一)

尝试利用算法助理

事前武装自己


在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也可以尝试用算法对抗算法,通过运用“智能比价工具”等第三方算法助理来提升买方力量、缓解算法歧视。例如在买东西之前,复制商品链接,切换到比价APP,系统便会自动识别该商品进行查价,呈现出该商品价格的走势图,最高的时候为多少,最低的时候为多少,都可以一览无遗。消费者甚至可以设定一个最低价格,当该商品降价了就会以某种方式通知。这无疑是消费者用来武装自己,在被大数据杀熟前避免当“冤大头”的一大神器。

图片来源:某智能比价APP

(二)

择优谋划“救济策略”

事后保护自己























1.多元救济渠道并进维权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存有关证据(例如消费价格、其他查询价格、支付证明等)。事后可以选择先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组织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通过广播网络媒体曝光等渠道维权。

此外,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由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该规定允许我们在后台通过点击“我-设置-通用设置-管理个性化内容推荐”一键关闭各类App的个性化推荐。同时,针对“大数据杀熟”也规定了“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这无疑给了消费者一把新的维权利刃,即在现存的救济路径上新增一个可以向网信部门投诉的选项。






















2.以价格欺诈为由起诉

当平台利用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非法利用排名搜索和个性化推荐,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采取不合理的差别化定价谋利时,例如,利用消费者无暇比价的契机直接将高价声称为全网全平台最低价,“大数据杀熟”就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常常被认定为是一种“价格欺诈”。此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可供援引。但这也存在败诉风险,例如经营者们或许会以时间、季节、地域的不同,以及为招揽新客户给予的优惠等理由对差别化定价进行抗辩,消费者也无法知悉平台算法的黑箱规则,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阻碍。 





法条参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业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3.或以侵害个人信息为由起诉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而“大数据不合理杀熟”的显著特征就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分析与利用。若平台超越了用户权限获取用户数据,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处理,严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便可援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甚至《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维权。





法条参引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用、加⼯、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网络安全法》第41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第3条:“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6.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18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正如古希腊诗人索福克勒斯所言:“进入凡人生活的一切强大之物,无不具有弊端。”智能算法在驱动经济增长、改善社会福利的同时,“大数据杀熟”却成了互联网消费中的顽疾,成了商家算计消费者的利器。消费者们若能更加警惕这一算法“套路”,积极勇敢地打出维护自身权益的“组合拳”,将不再任人宰割,真正地享受大数据时代带来的红利!











END
作者简介


张德恒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部长

擅长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合规管理体系与法律风险防控、私募投资基金、TMT(电信、互联网、传媒与高科技、电子商务)、不良资产处置、投资融资并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设计、公司清算解散、公司治理争议与合同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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