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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区别

 赤峰律师郑云龙 2023-05-17 发布于内蒙古

​(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属于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这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包括的一罪或者想象竞合的情况,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但是对交通事故罪是过失的。(二)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不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包括:1.醉酒驾驶2.追逐竟驶超员3.超速行驶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三)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必须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下列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或者旅客运输超员超速达到相应比例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4)定罪量刑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相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案例:2022年5月15日,程某驾驶蒙D8K677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松山区金御华城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相撞,发生致李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程某抽血鉴定,程某为醉酒驾驶。本案程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松山区检察院以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诉至松山区人民法院,在程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缓刑。本案中程某醉酒驾驶行为,过失造成李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属于包括的一罪或者想象竞合,故应对程某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的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假设本案中程某致人伤亡的结果不是醉酒驾驶的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程某闯红灯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所引起,因侵害的法益不同,则应对程某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假设程某驾驶的是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化学品,因违规运输化学危险品侵害的法益是危及公共安全,又由于闯红灯而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的,因侵害的法益不同,则应对程某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虽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两罪在主观方面、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侦查人员、检察员、审判员和律师查清案件事实,依据两罪的区别,就能精准定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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