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高峰, 又有多少人堵在了路上, 上班迟到了呢? 在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有诸如此类的规定:“员工迟到超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旷工,公司可以扣发相应数额的工资······”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请大家跟线人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大家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案情回顾 某制造厂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内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下记旷工半天,迟到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早退亦按上述标准执行。同时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予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叶某到该制造厂工作。2017年5月至10月间,叶某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4个小时。该制造厂将叶某的上述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5天,进而据此解除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仲裁委: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 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该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仲裁委裁决该制造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案情评析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合理、合法。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经注意到了合法性的要求,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但仍容易忽略制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求。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中涉及规章制度时,是有权且有必要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的。 本案中,该制造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 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后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故仲裁委认定此制度规定为不合理,从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及案件审理。由此,该制造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不是直接对员工的旷工行为进行情节放大,而是将迟到与早退的行为进行违纪次数的累计转化,并以违纪次数为标准规定违纪解除的条件,这样则符合业内的普遍判断标准,属于合理的规章制度。 温馨提示 1.入职新单位时要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个人权益。不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慎重考虑能不能去。 2.停工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未正式解除前公司仍需履行向员工发放工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3.如果公司主动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辞退书》、在职人员登记表、工资单等。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佛山人社 END 520,爱的告白日, 送TA一份特别的礼物! 快来商城选购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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