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关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古代的女性而言,更是决定一生命运的关键。 不同历史时期的女性拥有不同程度的再婚自主权。 在这一方面,秦汉时期的女性普遍享有高于后代妇女的权力与自由。 但这种自由是极其受限的,仍未能摆脱古代男尊女卑及封建家长制的束缚。 自由:上言“终身不改”,下曰“无义则离”《礼记》云:“夫婚礼,万世之始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先秦的礼制已经出现了否定女子再嫁行为的记载,要求女子从一而终,终身不改嫁。 自秦朝起,统治者开始正式表彰守贞节的妇女。 在汉代儒学提出“夫为妻纲”的理论后,官方更加积极地主张女子守节不改嫁。 到汉安帝时,对贞妇的奖励更是成为了常例。 他倡导“终不更二”、“妇无二适之文”的书籍,如《烈女传》、《女诫》等也受到时人的追捧。 可见,统治阶级对女子不再嫁原则的重视。 但这一时期,这种从一而终的观念在民间尚未真正流行起来。 人民大众的习俗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太大的转变,正如《汉书》所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由此观之,秦汉女子并不以再嫁为耻。 在寡妇再嫁的问题上,秦汉社会同样十分宽容。 比如,西汉蜀中四大才女卓文君就是在新寡归家后遇上了司马相如。 司马相如对她倾心不已,作名赋《凤求凰》大胆求爱,后来二人私奔,卓文君改嫁司马相如,在当时传成佳话。 此外,也不乏皇室女子再嫁,皇帝亲自说媒的例子。 强调礼教的上层女性尚且如此,民间自不必提了。 再婚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压制。 秦汉女子有相当的婚姻自主权,贞节观念的影响,与后世相比还较弱。 之后的几个朝代对女子再婚的限制日益增多。 明朝的律法中便明确规定“不可谓嫁”。 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的故事在这时已经变成了“淫奔野合,以和诱科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限制:男尊女卑与父母之命秦汉女性权益虽然已经较为先进,但如果横向对比同时代的男子,依旧处于弱势地位。 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思想促成了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尊卑主从地位。 女性依附于男性,在离婚、再婚问题上是男性专权。 男性可以凭借“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古指公婆)、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休妻。 可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理由,一般仅局限于丈夫有恶疾或者家贫难以生存等。 并且她们只能“求去”而非休夫。 也就是说,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才能离去。 男子若是丧妻,不必为妻子服丧,可以立刻再娶。 而女子丧夫后必须为丈夫服丧,服丧期满才能够再嫁。 夫死未葬即再嫁属于极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女子会受重罚。 秦汉女性并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选择再婚对象,依旧要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白虎通·嫁娶》中便提出“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 女性的再嫁大多是在公婆、父母等亲属的包办下完成的。 他们往往不会考虑女性的个人意愿和幸福,而是将其视为利益交换的工具,以期获得再嫁聘礼、扩大家族势力等。 根据汉代末年真实故事改编的《孔雀东南飞》即是映证。 在焦母的逼迫下,焦仲卿休妻,刘兰芝回到了娘家,在兄长的命令下不得不改嫁。 这出爱情悲剧充分体现出女子在婚权中主体性的丧失。 如前所述,秦汉时期女性再婚制度似乎存在着一个矛盾点。 即,官方主流思想与民间的实际情况是冲突的。 秦汉当权者并不赞同女子再嫁,但却无法明文禁止。 那么又是什么使得这一时期的女性拥有高于后世的再婚自主权呢? 答案就藏在当时社会的思想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之中。 自由再婚的原因在社会思想上,守贞观念的未流行是秦汉女性能够自由再婚的重要原因。 否定女性再嫁的理论观念在宋代及宋代以前并未成为社会的主流。 中国社会历史上妇女再婚观的演变以宋代为分水岭。 程朱理学、纲常名教的日益巩固超常扼杀了妇女的个人自由。 明清时代对妇女再婚的桎梏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而在秦汉,社会去古不远,对于女子的礼教、道德规范都还处于初期阶段。 上至王公贵族、下至一般官吏平民,对男女交往的态度都相对开放。 秦始皇虽然重视贞节,多次颁布诏令以倡导男女恪守节操。 但秦朝二世而亡,这种贞节的观念没来得及得到强化天下便已改朝换代。 西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一改秦朝的苛政,与民修养、无为而治,社会思潮多元,儒学的道德规范学说尚处于“坐而论道”的阶段,人民的贞节意识淡薄。 直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确立了独尊地位,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主张才逐渐发展起来。 贞节观念由对男女两性的约束转向偏重对女性的约束,但仍未对女性的贞节提出过分的苛求。 东汉时期,《白虎通》、《女诫》、《女训》等著作层出不穷。 儒学家们对贞节观念大力倡导,在理论上对女性贞节的重视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纵观秦汉,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整体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但并没有形成得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舆论道德导向。 如山东出土的东汉画像石上,就刻画有男客拜见女主人的画面。 男女之间无需屏风物予以遮挡,远远没有后世那样严苛和死板。 东汉末年的乱世更是使得纲常名教受到冲击,贞节观念同样受到严重动摇。 谴责女性再嫁的道德舆论在元、明、清各代以前并未成为全社会各阶层公认的道德舆论。 秦汉时期女性再婚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苛责,不会在心理层面对女性造成不良影响。 除了社会观念以外,在社会发展上,人口与家庭的需要也决定了女子再婚的必然。 在秦汉王朝初期,由于战乱的影响,人口大量损耗,夫妻一方早亡、夫妻离散都属于常见现象。 家中年龄合适的男性需要按法律承担兵役,还需要有人从事农业生产。 所以秦汉统治者往往非常重视户口数,主观上往往采取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对于人口的需求促使着国家对女性再婚展现出或默许、或鼓励的态度。 如《汉书》中所载,在人口稀少的西汉初年,女性臧儿先为王仲妻,“生男信与两女”。 王仲死后,她更嫁为田氏妇,又生男两人。 人口与再婚之间的关系逐步显现并趋于稳定。 其次,女性再婚对男女双方家庭都有好处。 秦汉时期的家庭多为两三代人的近亲亲属集团,以夫妇及其子女为核心。 在这种家庭结构中,一般的离婚或丧偶的女性要想维持家庭生活是十分困难的。 由于缺少必要物质条件的保障,绝大多数单身妇女只能选择再婚。 于男方家庭而言,如果丈夫不在,女性需要负责家中的农业生产活动,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较后世高,这也是女性得以再婚的原因之一。 而且秦汉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并不完全依附于男性。 夫妻双方之间的地位关系不如后世悬殊,因此在再婚的选择上也拥有了更大的权力。 而秦汉之后,土地兼并加剧,豪强地主建立了大规模生产的田庄。 小家庭的土地流失严重,主要靠男性出卖人身自由依附地主从事农业生产。 女子对农业经济的贡献度降低,地位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结语婚姻问题是反映男女关系的重要问题,女性的再婚行为能够很好地折射其社会地位。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秦汉时期因为新的儒学思想尚在形成,礼教并未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再加上王朝发展的需要,国家默许甚至鼓励女性再婚。 秦汉女性的婚权普遍高于后世女性,然而她们依旧受到封建社会的约束。 朝代越往后,女性的婚姻自主权越被剥夺,女性越受束缚。 正如白居易所说,古代妇女是“行路难,行路难,百年苦乐由他人”。 我们只有不断努力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女性婚权及其个人发展的自由。 参考文献 《秦汉史》 《中国婚姻史》 《中国女性与中国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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