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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思想严重的古代,秦汉女性为何可以随意离婚,并且二婚?

 皇家书库319 2023-05-18 发布于湖北

古人云:“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关系是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古代的女性而言,更是决定一生命运的关键。

不同历史时期的女性拥有不同程度的再婚自主权。

在这一方面,秦汉时期的女性普遍享有高于后代妇女的权力与自由。

但这种自由是极其受限的,仍未能摆脱古代男尊女卑及封建家长制的束缚。

自由:上言“终身不改”,下曰“无义则离”

《礼记》云:“夫婚礼,万世之始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先秦的礼制已经出现了否定女子再嫁行为的记载,要求女子从一而终,终身不改嫁。

自秦朝起,统治者开始正式表彰守贞节的妇女。

在汉代儒学提出“夫为妻纲”的理论后,官方更加积极地主张女子守节不改嫁。

到汉安帝时,对贞妇的奖励更是成为了常例。

他倡导“终不更二”、“妇无二适之文”的书籍,如《烈女传》、《女诫》等也受到时人的追捧。

可见,统治阶级对女子不再嫁原则的重视。

但这一时期,这种从一而终的观念在民间尚未真正流行起来。

人民大众的习俗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太大的转变,正如《汉书》所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由此观之,秦汉女子并不以再嫁为耻。

在寡妇再嫁的问题上,秦汉社会同样十分宽容。

比如,西汉蜀中四大才女卓文君就是在新寡归家后遇上了司马相如。

司马相如对她倾心不已,作名赋《凤求凰》大胆求爱,后来二人私奔,卓文君改嫁司马相如,在当时传成佳话。

此外,也不乏皇室女子再嫁,皇帝亲自说媒的例子。

强调礼教的上层女性尚且如此,民间自不必提了。

再婚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压制。

秦汉女子有相当的婚姻自主权,贞节观念的影响,与后世相比还较弱。

之后的几个朝代对女子再婚的限制日益增多。

明朝的律法中便明确规定“不可谓嫁”。

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的故事在这时已经变成了“淫奔野合,以和诱科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限制:男尊女卑与父母之命

秦汉女性权益虽然已经较为先进,但如果横向对比同时代的男子,依旧处于弱势地位。

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思想促成了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尊卑主从地位。

女性依附于男性,在离婚、再婚问题上是男性专权。

男性可以凭借“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古指公婆)、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休妻。

可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理由,一般仅局限于丈夫有恶疾或者家贫难以生存等。

并且她们只能“求去”而非休夫。

也就是说,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才能离去。

男子若是丧妻,不必为妻子服丧,可以立刻再娶。

而女子丧夫后必须为丈夫服丧,服丧期满才能够再嫁。

夫死未葬即再嫁属于极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女子会受重罚。

秦汉女性并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选择再婚对象,依旧要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白虎通·嫁娶》中便提出“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

女性的再嫁大多是在公婆、父母等亲属的包办下完成的。

他们往往不会考虑女性的个人意愿和幸福,而是将其视为利益交换的工具,以期获得再嫁聘礼、扩大家族势力等。

根据汉代末年真实故事改编的《孔雀东南飞》即是映证。

在焦母的逼迫下,焦仲卿休妻,刘兰芝回到了娘家,在兄长的命令下不得不改嫁。

这出爱情悲剧充分体现出女子在婚权中主体性的丧失。

如前所述,秦汉时期女性再婚制度似乎存在着一个矛盾点。

即,官方主流思想与民间的实际情况是冲突的。

秦汉当权者并不赞同女子再嫁,但却无法明文禁止。

那么又是什么使得这一时期的女性拥有高于后世的再婚自主权呢?

答案就藏在当时社会的思想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之中。

自由再婚的原因

在社会思想上,守贞观念的未流行是秦汉女性能够自由再婚的重要原因。

否定女性再嫁的理论观念在宋代及宋代以前并未成为社会的主流。

中国社会历史上妇女再婚观的演变以宋代为分水岭。

程朱理学、纲常名教的日益巩固超常扼杀了妇女的个人自由。

明清时代对妇女再婚的桎梏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而在秦汉,社会去古不远,对于女子的礼教、道德规范都还处于初期阶段。

上至王公贵族、下至一般官吏平民,对男女交往的态度都相对开放。

秦始皇虽然重视贞节,多次颁布诏令以倡导男女恪守节操。

但秦朝二世而亡,这种贞节的观念没来得及得到强化天下便已改朝换代。

西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一改秦朝的苛政,与民修养、无为而治,社会思潮多元,儒学的道德规范学说尚处于“坐而论道”的阶段,人民的贞节意识淡薄。

直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学确立了独尊地位,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主张才逐渐发展起来。

贞节观念由对男女两性的约束转向偏重对女性的约束,但仍未对女性的贞节提出过分的苛求。

东汉时期,《白虎通》、《女诫》、《女训》等著作层出不穷。

儒学家们对贞节观念大力倡导,在理论上对女性贞节的重视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纵观秦汉,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整体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但并没有形成得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的舆论道德导向。

如山东出土的东汉画像石上,就刻画有男客拜见女主人的画面。

男女之间无需屏风物予以遮挡,远远没有后世那样严苛和死板。

东汉末年的乱世更是使得纲常名教受到冲击,贞节观念同样受到严重动摇。

谴责女性再嫁的道德舆论在元、明、清各代以前并未成为全社会各阶层公认的道德舆论。

秦汉时期女性再婚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苛责,不会在心理层面对女性造成不良影响。

除了社会观念以外,在社会发展上,人口与家庭的需要也决定了女子再婚的必然。

在秦汉王朝初期,由于战乱的影响,人口大量损耗,夫妻一方早亡、夫妻离散都属于常见现象。

家中年龄合适的男性需要按法律承担兵役,还需要有人从事农业生产。

所以秦汉统治者往往非常重视户口数,主观上往往采取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对于人口的需求促使着国家对女性再婚展现出或默许、或鼓励的态度。

如《汉书》中所载,在人口稀少的西汉初年,女性臧儿先为王仲妻,“生男信与两女”。

王仲死后,她更嫁为田氏妇,又生男两人。

人口与再婚之间的关系逐步显现并趋于稳定。

其次,女性再婚对男女双方家庭都有好处。

秦汉时期的家庭多为两三代人的近亲亲属集团,以夫妇及其子女为核心。

在这种家庭结构中,一般的离婚或丧偶的女性要想维持家庭生活是十分困难的。

由于缺少必要物质条件的保障,绝大多数单身妇女只能选择再婚。

于男方家庭而言,如果丈夫不在,女性需要负责家中的农业生产活动,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较后世高,这也是女性得以再婚的原因之一。

而且秦汉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并不完全依附于男性。

夫妻双方之间的地位关系不如后世悬殊,因此在再婚的选择上也拥有了更大的权力。

而秦汉之后,土地兼并加剧,豪强地主建立了大规模生产的田庄。

小家庭的土地流失严重,主要靠男性出卖人身自由依附地主从事农业生产。

女子对农业经济的贡献度降低,地位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结语

婚姻问题是反映男女关系的重要问题,女性的再婚行为能够很好地折射其社会地位。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秦汉时期因为新的儒学思想尚在形成,礼教并未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再加上王朝发展的需要,国家默许甚至鼓励女性再婚。

秦汉女性的婚权普遍高于后世女性,然而她们依旧受到封建社会的约束。

朝代越往后,女性的婚姻自主权越被剥夺,女性越受束缚。

正如白居易所说,古代妇女是“行路难,行路难,百年苦乐由他人”。

我们只有不断努力促进现代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女性婚权及其个人发展的自由。

参考文献

《秦汉史》

《中国婚姻史》

《中国女性与中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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