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婚姻存续时放弃继承,离婚后又想反悔,可以吗? 近日,市民赵先生来到南京公证处称:几年前父亲去世了,当时在南京公证处办理了一份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事隔多年后,如今父亲的遗产仍然没有实际分割,就想撤销当时的放弃声明,重新继承父亲的遗产。 公证员深入了解了赵先生撤销放弃继承权公证原因后得知,父亲去世时,赵先生正准备与妻子离婚,其了解到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与妻子共同分割,为了不让妻子分割自己所继承的遗产,赵先生当时自愿放弃继承并办理了公证。如今,离婚后的赵先生得知父亲的遗产还没有实际分割,就想撤销当时的放弃继承声明书,重新继承父亲的遗产。 ![]() Q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有效吗? A 有效。 根据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知,自然人放弃继承的规定新旧法律规定原则一致。即,需要对外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因赵先生的父亲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赵先生对其父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其通过公证方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Q 赵先生可以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吗? A 不可以。 首先,依据民法法理,放弃继承权行为作为自然人单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作出不需要任何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自主独立即可做出。同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附条件,属于当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形成权,一般自意思表示做出时即产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所以,除非存在法定的受骗、受胁迫等情形,否则,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即告生效,不存在撤销权适用的可能。 其次,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可知,继承人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讼时,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能否得到支持,一般是由法院对翻悔事由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判断后以司法裁判来决定是否认可放弃继承的效力。 Q 赵先生撤销放弃,其他继承人也表示同意其参与继承分配,是否可以? A 可以。 目前,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又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其他继承人表示同意其参与继承的情形,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 从《宪法》《继承法》《民法典》对继承基本原则、规则所一贯秉承的有利于继承人团结互助、遗产有效分配、促进家庭和谐以及维护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继承目的是为了使因出现死亡事件导致的遗产无主状态尽快结束,通过继承规则确定新的财产主人,有利于财产利用恢复平稳的生产生活目的来看,只要继承人分配遗产不会损害第三人、社会、国家的利益,不会大幅度贬损遗产和相关利益,不会明显有损社会生产生活,继承法律对于遗产的家庭内部分配应当秉持“尊重、宽容、谦抑”的态度,即充分认可当事人的自决行为。 但是,对于放弃后翻悔,明显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应当支持。 综上,无论继承还是放弃都应以诚信为本,应谨慎考虑,慎重作出选择,有时看似简单的财产问题,实则包含了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来源:南京公证处) 02 意定监护公证:养老自己说了算 近日 王女士和侄女 一起来到 广州公证处 公证员通过与当事人谈话获悉,王女士最近很焦虑。因为年事已高,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的她,担心自己身体一旦出现状况,突发疾病或意外去世,身边没有监护人代办入院治疗或丧葬安置等手续,所以希望通过签订协议,指定侄女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王女士的侄女也自愿担任王女士将来的监护人。 公证有办法 ![]() 承办公证员建议王女士与侄女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将意定监护的法律概念、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告诉双方。王女士明确表示愿意在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指定侄女作为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侄女履行监护职责。公证员又向王女士的侄女告知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王女士的侄女了解了监护人的职责后,明确表示愿意负责王女士将来的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 公证员向双方告知了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监护人的职责范围、监护的具体事项、意定监护的撤销等内容。王女士与侄女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公证员设计意定监护方案、拟定意定监护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双方现场签字捺印。王女士的养老问题最终得以落实。 公证小知识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有意识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一个最信任、最恰当的人,以协议等书面形式指定其在自己失能失智后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他人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通过公证,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确保意定监护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涉及被监护人财产的应提供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 3.意定监护协议文本(公证员可以依法修改完善); 4.公证员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来源:广州公证处) 03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让家庭更和谐 妻子胡某和丈夫赵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胡某在家相夫教子,是名符其实的贤妻良母,赵某苦心经营自己的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经过多年的拼搏,两人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 起初,两人相亲相爱,随着赵某的生意越做越大,赵某回家的日子也越来越晚,两人也因此产生了隔阂。 为了让妻子放心,赵某向胡某写过几份保证书、也签订过忠诚协议,内容大致为:如果赵某对婚姻不忠诚,则净身出户,子女和所有财产都归胡某。 但夫妻关系依然紧张,于是联系了中大公证处的承办公证员。 办证过程 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向胡某详细了解了他们夫妻和家庭的情况,分别与胡某和赵某进行了谈话,了解到赵某经常晚归,是因为应酬所需,但由于赵某不善表达,才造成两人之间误会日深。 赵某表示,为了让胡某安心,他愿意把婚后取得的所有不动产给胡某。公证员将赵某和胡某约到了一起,让他们面对面地吐露倾诉心结,吐露心声,两人的心结也因此打开。 因为之前签订的保证书、夫妻忠诚协议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是对婚姻忠诚的承诺与保证,以及违背承诺的后果和惩罚,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且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公证员建议两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充分征求两人的意见后,公证员为两人拟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办理了公证。 公证员说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允许男女双方婚后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出自行约定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一般会予以支持。 “保证书”、“忠诚协议”更多的是道德上的约束,部分条款存在无效的可能,其中对离婚后财产问题进行的承诺或约定,内容属于“离婚条款协议”,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条件该条款才会生效,在该协议生效前任意一方均可反悔。 因此,如果在二者选一的情况下,建议选择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当然,保证书、忠诚协议对于证明过错方责任,也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意义在于:首先公证人员可以从法律专业角度对约定的合法性予以把关,能够保证约定的真实、合法、有效; 其次,能够避免以后的财产纠纷,保证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公证人员在依法办证的同时,也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有利于维系、修复夫妻双方的感情,能够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来源:四川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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