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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昵称5136053 2023-05-21 发布于河北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2〕182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1964********,**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8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于2022年8月6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水域,使用矶竿(一杆八个鱼钩)非法捕捞水产品。

经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鉴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用于捕捞水产品的渔具属于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钓钩数8个,属于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未捕捞渔获物,且已在百花湖放生鱼苗,积极促进了生态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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