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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解读

 以法为剑 2023-05-21 发布于云南

公安机关如何有效保障公共秩序的同时,又不使公权力僭越民事法调整范畴,妥善解决民间经济纠纷所引起的治安问题,成为近年来行政执法存在争议的难点。

【背景事件简介】5月17日,浙江杭州,因乘客选择的上车点无法停车,网约车司机将车停至数十米外,乘客上车后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取消订单,结果两名乘客一直拒绝下车,还要求司机赔偿10倍违约金。随后女司机将车开进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果。两人在车上坐了28小时,都不愿意下车。先前报道中警方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寻衅滋事。5月20日,@杭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两乘客因纠纷拒下网约车,已被行拘。(来源于网络)

从法律上讲,任何纠纷都要依法进行维权,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在经济纠纷中,行为人不依法处理纠纷一旦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上升到社会治安问题那就是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公安机关必须履行行政作为

一、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私权保护范畴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1、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不得借助公权力介入、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本身。民事纠纷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因为违反了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则而提出异议的行为.如离婚纠纷、侵权纠纷、相邻纠纷等等。经济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如合同纠纷等。

2、民事法律关系之争执,宜由私人自行解决,或循司法途径救济。除非因该争执,有构成行政违法的要件,有危害公共安全与秩序的情形,警察公权力方得介入。1989年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提出:“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二、由经济纠纷衍生出来的扰乱治安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治安纠纷行为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履行职责,而不得以经济纠纷为名拒绝履行职责。

1、公安机关对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民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就有义务从维护民事生活社会秩序的角度和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方面进行及时必要的干预,而不得以经济纠纷为名拒绝履行职责,以压制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的私力救济。

2、公安机关恪守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界限:第一,人身权是一般社会治安秩序中最重要的权利,无论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只要涉及人身权的侵害,公安机关都会毫无疑问的介入,这是符合公众对治安秩序的期待;第二、民事纷争,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侵犯财产权的损毁行为以及有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查处。

3、霸占车辆影响别人营运的案件,虽然表面是一个经济纠纷,但同时也是属于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已经属于社会治安问题,而且很容易升级为暴力对抗、刑事犯罪,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说,需要公安机关依据公权力予以强制处理。最终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6条第三款的“任意占用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治安拘留。
结语:

民间经济纠纷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争议十分复杂,任何一次非人身权侵害的公权力介入,都有可能受到行政内部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审查,并且至今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下,审查的标准很难统一,这使得公安机关不得不慎之又慎。(王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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