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43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业务,加速折旧是所得税的一种优惠方式。 一、加速折旧的一般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原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固定资产的条件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加速折旧方法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4.处理方法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 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具体规定 A.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B.企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C.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3)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二)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二、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补充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十个行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上述十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前6个行业)或者2015年1月1日(后四个行业)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500万元的设备、器具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泛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文件、财税〔2015〕10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5.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1)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文件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 / 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2)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政策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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