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 3009-2007第7.1.3.2条: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危险场所) 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16部分》GB 3836.16-2006第4.3.2条:在未征求专家意见的情况下,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应超过3年。(爆炸性气体环境)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感谢罗建明老师提供内容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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