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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何观舒律师 2023-05-23 发布于广东

佛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笔者以聚法案例搜集到的审查起诉阶段佛山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检察文书为样本,通过对搜集到的文书进行整理归纳,分析佛山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情况,了解佛山市各区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时考虑的因素。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索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区域:佛山

一、案件总数及文书类型占比

通过在“聚法案例”设置检索条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下辖”“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进行搜集,检索到佛山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共计有151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其中:起诉书92份,约占60.93%;不起诉决定书59份,约占39.07%。

二、各年份案件数量

在151起案件中,各年份的案件数量分别是:2018年54起,其中:起诉的43起,不起诉的11起;2019年17起,其中:起诉的11起,不起诉的6起;2020年30起,其中,起诉的14起,不起诉 16起;2021年50起,其中:起诉的24起,不起诉的26起;2022年0起。

三、各区案件分布

佛山市下辖5个区,分别是: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各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分布情况是:禅城区9起,其中:起诉的6起,不起诉的3起;南海区32起,其中:起诉的32起,不起诉的12起;顺德区73起,其中:起诉的44起,不起诉的29起;三水区20起,其中:起诉的6起,不起诉的14起;高明区5起,其中:起诉的4起,不起诉的1起。

四、不起诉类型占比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在59起不起诉案件当中,法定不起诉的案件有6起,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9起,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有44起。

五、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税额区间分布

笔者根据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将虚开税额分成5五个区间: 20万元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区间二);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区间三);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区间五)。具体分布如下:

六、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三检刑不诉〔2019〕63号)

1.3.简要案情:黄某某让他人向其经营的佛山市A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322778.40,税款合计192198.5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南检刑不诉〔2021〕773号)

2.3.简要案情:鲁某某向佛山市A经贸有限公司开具了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07980.28元,票面金额合计是1459812.22元,税款数额合计是248168.0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548号)

3.3.简要案情:佛山市顺德区A家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龙某某,为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361425.32元,价税合计2487456.5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退赃、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703号)

4.3.简要案情:曾某某利用其经营的佛山市A家具有限公司,为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合计2182181.93元,税额合计370970.91元,价税合计2553152.84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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