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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发声!潜江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纠偏“不称职”行为

 舍得付出 2023-05-23 发布于湖北


      家是孩子的港湾,父母就是孩子的摆渡人,一直以来,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更是将传统的“家事”上升为重要的“国事”,并明确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有关单位具体参与家庭教育的方式,正式开启了“依法带娃”时代。

      近日,潜江法院熊口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依法向其父母发出《潜江市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督促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家庭教育确保其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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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31日晚,赵某、刘某二人在广场漫步与小袁等四人相遇,因觉得赵某、刘某二人目光冒犯自己,小袁等人遂与赵某二人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小袁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赵某手臂砍伤。因小袁未满十八周岁,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袁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小袁的监护人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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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口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小袁在一年内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经历达6次,向其父母了解后,小袁因过早辍学,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混迹社会,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而在袁某多次违法并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家长也未及时帮助小袁改正错误,继续放任其行为。小袁父母的溺爱,疏于对孩子监管、教育和引导是导致小袁作出不良行为的重要原因。

      为了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熊口法庭向小袁监护人发出《潜江市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引导孩子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正不良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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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全面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熊口法庭依法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更加明确未成年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应切实履行的监护职责,督促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及时纠偏,防患未然,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家庭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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