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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工伤 | 65岁大爷因工猝死,人社局、两审法院为何都说是工伤?

 石祖新律师 2023-05-23 发布于上海

编者按: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职场江湖更是是非扎堆的地方,有兄友弟恭,也有尔虞我诈,更不乏刀光剑影。工伤,是职场绕不开的话题,也是容易引发劳资双方纷争的战场。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编者将陆续通过系列经典案例带你领略职场中千奇百怪的别样人生。“奇葩”不一定真奇葩,也可能是超出了普通人的通常认知而已。本文为奇葩系列的第3篇。

案情简要

2019年2月1日,病关索·杨雄化名,下同郁郁不得志,遂泊梁山公司(化名)签订《劳务协议》,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12月31日8时27分许,杨雄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1日10时23分死亡。医院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杨雄死亡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死亡原因为猝死。

杨雄出生于1954年5月,入职时年满65周岁。


人社局:  是工伤!

杨雄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水泊梁山:杨雄与咱梁山只是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我要起诉!


一审法院:到底啥关系不重要,必须是工伤很重要!

一、关于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答复)为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杨从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案件请示的答复。

答复中写明“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杨雄在梁山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12月31日上午在清运垃圾过程中突发疾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过医院抢救,于当天死亡杨雄为农村户口,出生日期为1954年5月,与梁山签订《劳务协议》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符合13号答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的情形,也符合该答复针对的案例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关于劳动关系

关于梁山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一节,本案争议焦点不在于杨雄梁山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在于杨雄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13号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案件请示所作出的答复,虽不属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不能以此涵盖所有认定工伤的请求,但对同类问题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其体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基本原则,

故被诉认定书认定杨雄的死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符合上述基本原则,也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故梁山该项主张不影响被诉认定书合法性。


水泊梁山:都说工伤认定要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怎么对我梁山区别对待呢?必须一碗水端平啊,上诉上诉


二审法院:只要是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就是工伤!!!

13号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杨雄依据其与梁山签订的《劳务协议》,从事保洁岗位工作。2019年12月31日上午,杨雄在工作地点从事清理垃圾工作的过程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在案《劳务协议》及有关身份材料等证据,杨雄的情形符合13号答复的规定,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判。


石说新言

本案虽未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但却对类似纠纷的实务处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个人就业等,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作用:

一、人民法院以内部答复、会议纪要作为裁判理由甚至裁判依据是实务常态,体现了“法治”的优越性;

二、务工农民认定工伤没有年龄限制,实际上严重堵塞了超龄务工农民的就业之路。

不限制工伤认定年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给予务工农民有别与城镇户籍的超强法律保护。仅以个案来看,本案实现了个案正义。但从社会层面而言,超龄务工农民找工作将越来越难。在此类判例的作用下,不聘用农村户籍人员,将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明智选择!

而现实情况是,大中型企业法律意识强,法律部门、外聘律师队伍齐全,在明知最高法有此明文下,为避免此类风险,不招用“农民工”顺理成章。在建工领域,有住建部门甚至发文明令施工单位不得招用超龄农民工,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而小微企业为生存拼尽全力,再苛求其掌握纷繁复杂的法律知识不切实际,为降本增效啥费用都敢省,律师费并不例外。小微企业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特别是法律意识本就淡薄的“农民工”能节省五险一金等一大笔费用,利益肉眼可见,风险“几乎”没有。于是,法外“裸奔”就是常态。最终,掉进“坑”里多数是小微企业。一个工亡案件导致一个小微企业的灭亡,甚至将小微企业老板本人、家庭拖进泥潭、陷入灾难。

用这样的“答复”判案,到底公不公平、正不正义呢,值得深思、换位思考。

三、超过劳动年龄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只要你是农村户口!

在国家扶农兴农的大政方针之下、在最高法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下,农村户口越来越稀缺,越来越有价值!

四、家里亲戚还有是农村户口的,一定要让他记住这个最高法的“13号答复”!

大爷,你大胆的往前走哇,国家法律在身后!

莫回头哇,莫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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