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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服装设计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

 朝九晚九 2023-05-24 发布于北京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羽杰公司)系国内知名羽绒服品牌,其发现被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B1601332H款、B1601250款羽绒服与金羽杰公司设计生产的594723款、644402款羽绒服在成衣与设计图纸及面料上具有实质相似性。

并且金羽杰公司两款服装的销售和发布均在波司登公司之前。

一般来说,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和服装成衣等作品。

金羽杰公司宣称其服装样版图是图形作品,设计图是美术作品,羽绒服是美术作品。

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搭金羽杰公司时尚设计的便车、吸引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和恶意,侵犯了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

争议焦点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款号为594723的羽绒服、款号为644402的羽绒服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二、两款羽绒服的服装设计图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服装样板图是否属于图形作品?

三、如果构成作品,金羽杰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著作权?

裁判推理

一、两款羽绒服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具体到本案,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羽绒服属于服装成品,服装成品一般而言是工业生产的产物。

除为舞台表演、服装设计大赛等专门设计的、几乎不考虑普通服装功能属性的服装外,普通服装均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穿着、审美风格的需求而生产,如果将普通服装成品均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则既不利于服装行业的发展,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服装成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其一,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其二,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

在本案中,一方面,无论是594723款中的帽子设计、口袋拉链设计、口袋倾斜且右口袋下配以图形和标识等,还是644402款中的燕尾设计、拉链设计、口袋设计,均为服装常用的惯常设计和组合,并非原告所独创。

不可否认上述服装具有一定美感,但当今服装行业的发展之中,服装具有美感是取得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而此种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附加的美感价值并非服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

另一方面,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服装成衣上的设计多是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成衣之上的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分离。

故而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两款羽绒服的服装设计图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服装样板图是否属于图形作品?

法院认为,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为制作成衣而绘制,服装样板图是制版者按照服装设计图,对服装结构从平面角度进行拆解而完成的图形。

服装设计图、制版图其中的点、线、面的选择和排列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从作品类型上来看,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用途在于生产、建造具有实用功能的工程或产品,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

而美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主要用途在于给人艺术上美的享受。

在本案中,金羽杰公司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了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不属于美术作品。

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金羽杰公司为两款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的权利人,其有权就上述作品主张权利。

三、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两款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的复制权和发表权?

对于复制权问题,应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其一为平面图形到平面图形的复制,其二为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

对于第一个层面平面图形到平面图形的复制,金羽杰公司未能证明这些图形作品的创作时间,亦不能证明波司登公司有接触其作品的可能。

相反,波司登公司提交的服装设计图等图形与金羽杰公司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故金羽杰公司关于波司登公司对其该款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进行平面复制,侵犯其复制权的主张难以成立。

对于第二个层面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因此,波司登公司生产成衣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该两款服装对应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复制权的行为。

对于发表权问题,无证据表明被告将涉案图形作品公之于众,原告有关发表权的主张难以成立。

原告金羽杰公司对一审法院著作权部分的相关认定无异议,二审法院不再做处理。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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