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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四版)》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023-05-24 | 阅:  转:  |  分享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
、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
利益原则的含义(二)保险利益的要件(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四)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
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
的损失。保险利益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二是索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
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不可以获得超过保险利益意外的额外利益。(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四)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
定义式列举式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利益的归属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效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利
益的性质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认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效人身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认为,下列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一定范围
内的亲属、被抚养人对抚养人有保险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该项利益以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有其他
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的转移:让与、继承、破产 保险单诉权的转让
人身保险让与、继承、破产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四、最
大诚信的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
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
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1.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标
的非常广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4.保险合同尤其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拟订的,比较复杂,有较高的技术性,非—般的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容易充分了解和掌握。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通信技术的进步,为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状况
提供了可能,保险从海上发展到陆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不再是一无所知,最大威信原则的内容及掌握程度也随之发生变化,与以前相比,已
大大放宽了。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理论上,最大诚信原则应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英国]906年海上保险法
》第17条为:“海上保险是一种合同,这种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
无效。” 在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虽然规定保险合同
的双方均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在接下来的第18,第19,第20条规定都是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要求其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
而没有对保险人诚信原则的具体规定。四、最大诚信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
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
告投保人。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法形式。对保险人而言
,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
行说明。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根
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确实存在,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
如此,将来必继续如此。确认保证则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而不涉及将来的情况。 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中载明的,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
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默认保证是指保证虽然在保险单中没有载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
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作某种行为或不作某种行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一样,被保险人也必须严格遵守。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1、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
界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
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一、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三、分摊原则一、补偿原则(一
)补偿原则的定义(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三)补偿原则的应用补偿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预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利。(二)对补偿原则的限制人身保险(不适用)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三)补偿原则
的应用1.按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2.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3.按恢复原状所需要确定实际损失4.按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
际损失二、代位原则(一)代位原则的概念(二)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三)代位求偿权行驶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代位追偿的例外(五
)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
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物上代位也叫所有权代位。三、分摊原则(一)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二)分摊原则的运用分摊原则与财
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的保险。
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
责任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即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
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即承保比例)分摊责任。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人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
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保险财产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比例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方式,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石计算分摊责任,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
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 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人各自赔偿的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
应分摊赔偿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比例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
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
、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二、近因的含义三、近因的判定四、近因和赔偿责任 一、近因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大约18、19世纪,英国法院有关保险
的判例就已经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著名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l款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
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
确立了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近因原则”。二、近因的含义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种能
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这种对“近因”的理解最为适当,最为完善。 三、近因的判定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问下—步将发生什么。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四、近因和赔偿责任1.单一原因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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