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平台或者电商行业发生的“好评返现”算一种可变对价还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如何税务处理? 部分人观点:可变对价一般是基于商品交付数量、质量等原因进行的价格调整,“好评返现”并不是对于商品交付数量等原因形成的。此外,一般商品在发出时控制权就转移了,应该是全额确认收入。后期发生的返现应作为销售费用进行处理。不知道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解答: 一、会计处理 “好评返现”,虽然有一定条件,但是并不会作为可变对价的判断产生影响。 现金折扣,也是有一定条件的,但是财政部会计司最终给出的口径依然需要按照可变对价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以回答的形式,对于现金折扣给出的官方意见。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我认为“好评返现”的会计处理,是可以参照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即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估计返现金额确认) 2.实际返现时: 借:合同负债-好评返现 贷:银行存款等 3.实际返现金额与估计数有差异,或年末重新估计数与账面数有差异的: 借:合同负债-好评返现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或借贷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由于“好评返现”的形式,不符合折扣的发票开具规定,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2.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 3.企业所得税:可以参照现金折扣处理。 (1)应税收入:按全额确认; (2)返现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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