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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的价格体系(既定价格、生成价格和对赌价格)

 白鹤云轩 2023-05-25 发布于广东

资本项目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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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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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既定价格指根据目标公司截至计价基准日的信息(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确定价格并约定在合同之中。既定价格过渡期间目标公司的损益归买方,对买方相对不利,更适合于重资产的目标公司。国有产权转让采取的是既定价格体系。既定价格=先固定价格再固定交易

【提示】为维护买方利益,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1)目标公司不能在计价基准日之后分配利润

(2)目标公司不能在计价基准日之后转增资本

(3)未经并购方同意,目标公司不得签订长期重大合同

(4)目标公司不得进行除本次交易内容以外的并购重组投资融资

(5)不得出让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和业务

(6)不能实施反并购措施

(7)股东及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尽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义务,不使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和股东权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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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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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生成价格指交易双方根据目标公司过去的财务指标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初步价格,并约定初步价格生成交易价格的机制,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时根据价格生成机制和目标公司交割时的实际情况对初步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生成交易价格,并按照交易价格进行结算。生成价格情况下,过渡期间目标公司损益归卖方,有利于促使卖方管理好目标公司,相比而言对买方有利。

【提示】

  • 必须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价格生成的时间、条件、方法、原则、程序、救济等。

  • 执行价格生成机制的时间是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时,所以交易价格只有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时才能确定。

  • 合同中的生成价格条款可能有如下情形:

(1)初步价格+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现金-长期负债

(2)初步价格+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全部负债

(3)初步价格+目标公司过渡期间的盈利-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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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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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对赌价格指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的基础业绩,并根据基础业绩约定一个基础价格,同时约定根据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间内目标公司的实际业绩与基础业绩相对比,确定是否构成对资方的补偿。

对赌价格中目标公司的业绩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利润指标,可以是营业额指标,可以是上市,也可以是其他指标,由双方在合同中列明。

【提示】

  • 并购轻资产公司和跨行业并购更适合对赌价格。对赌价格对并购方更有利。

  • 在对赌价格的情况下,权宜性投资不能设立担保,但是对权益实现可以要求设立担保。

  • 资方的补偿方式:

(1)以基础价格加算利息赎回全部股权。

(2)根据基础业绩和基础价格之间的比值计算出调整价格,补偿额=基础价格-调整价格。

(3)以企方持有股权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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