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如同两驾在两条平行的道路上各自行驶的马车,都按照自己的交通规则,走自己的路,井水不犯河水,如同两个陌路人。 财会监督的规则,是《会计法》《预算法》。 审计监督的规则,是《审计法》。 按照《会计法》要求,财会人员只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资料,就算合格。 按照《审计法》要求,财会人员不但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资料,还要求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合法、合规、合理、合纪、有效益,才能算合格。 如此下来,财会人员的合格产品,常常被审计人员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要求返工。 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而且旷日持久,但却没有引起财政部门的足够重视。 各地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同属政府组成部门,都需要听从地方党政领导指挥,但审计部门地位低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地位又低于某些行业主管与监管部门。 为了地方发展,地方党政领导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由于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或者默许,行业主管与监管部门不很重视审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对行业主管与监督部门似乎无权监督。 各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也满不在乎。 部分背景较硬的单位,对审计发现要求整改的问题,都是应付了事。小问题就整改一下,对自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则置之不理。 结果审计发现的问题年年查,年年犯,越查越多,越反越严重。 政府审计的话都没有人听,查出的问题都没有人理。 财政的话更没人听。 单位财会人员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要求,跟没说一个样,甚至还不如不说。 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财务监督、会计监督四种监督,层层衰减。 群众不满,举报了,党的纪律监督才会出面。 党员领导干部受处分了,大家才会引起重视。 受伤害的群众忍受不了了,告到法院了,司法监督才会登场。 很多领导干部被抓起来了,被关进了监狱,大家才会有所害怕。 这种从后向前倒推的监督模式,已经运行了很久了。 党的“十八大”后,我们查处的省部级以上腐败干部有四百多人,厅局级有几千人,县处级有几十万人,乡科级以下有几百万人。 都是因为第一层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不起作用,第二层财政监督作用甚微,第三层审计监督失之过宽。 财会系统内部解决不了,审计系统也管不住,才会上交给第四层,由党纪监督出面处理人。 第四层党纪监督没有管住,最后不得不由第五层法律监督出面,判刑、坐牢、枪毙。 就像感冒发烧没人管,变成了肺炎;肺炎没有人管,变成了肺癌;早期肺癌不重视,变成了晚期肺癌。 如果第一层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把有问题的业务都挡着了门外,第二层财政监督把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没有发现的问题挡住并要求纠正,第三层审计监督再把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没有发现没有挡住的业务再过滤掉,很多问题就到不了纪委、巡视、巡察、巡查的案头,更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党中央国务院发现了我们在财会监督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法治、人员等突出问题,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是财政部门。要求财政部门要搞好财会监督体制建设,搞好财会监督主体之间横向联动,搞好中省市县乡之间上下联动,搞好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外联动。 本文就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之深度融合,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在财会监督法制建设方面。 一要按照《审计法》的要求,修改完善《会计法》。 将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益作为财会资料的基本要求,让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使用统一的标准。 二要将党规党纪适合写入法律的内容,同时写进《审计法》和《会计法》。 三要制定我国的《财务管理法》。 将财务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填补财会监督的法律空白,使财会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我国财政监督有《预算法》,审计监督有《审计法》,统计监督有《统计法》,证券监督有《证券法》,银行监督有《银行法》,保险监督有《保险法》,国有资产管理有《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监督有《会计法》。 而以监督为核心的财务工作,却没有《财务管理法》,这是我国财会法制建设的重大缺失。 《会计法》的核心是关注会计核算,几乎没有财务管理和财会监督的内容。 所以,有必要制定《财务管理法》。 相关内容看可以参考笔者在《今日头条》2023年2月19日及2月20日的两篇文章。 其次,加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信息互通。 各单位财会监督情况信息,应当按季度上报行业主管与监管部门,同时上报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 各行业主管与监管部门的财会监督信息,应当按季度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财会监督信息,应当按季度报告同级审计部门。 财政和审计部门汇总的地区财会监督重要信息,每半年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 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落实,纪委监督。 再次,加大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结果的应用力度。 一是对拟提拔任命为各单位“一把手”的党政领导干部,由财政、审计部门和纪委联合组织财会知识能力、财经法规意识考试,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没有能力、财经法纪意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提拔。 二是对拟平级调动的党政领导干部,由财政、审计、纪委联合审查,出具财会管理能力、财经法制意识鉴定意见。 对能力达不到要求,财经法纪意识薄弱的,不得调动。 第四,夯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责任。 每一届党代会上,由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向大会报告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对地方出现的党政“一把手”违法违纪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由上级纪委监督落实。 每年年终,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要向上级党委报告本地区党委履行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情况的报告,要对地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由上级纪委监督落实。 每年年终,地方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要向上级政府报告履行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情况的报告,对地方出现的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受处分、无效益被通报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由上级政府监督落实。 每年人代会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向人大代表报告履行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情况的报告,对地方出现的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受处分、无效益被通报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由上级政府监督落实。 第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 凡是出现单位“一把手”违法问题,给予党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纪委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给予降职处分,行业主管与监管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凡出现单位“一把手”违纪问题,给予地方纪委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审计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财政部门负责人严重警告,行业主管与监管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凡出现单位“一把手”违规问题,给予地方审计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财政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行业主管与监管部门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 通过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自上而下提出要求,落实责任,自下而上报告情况,互通信息,将其作为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的基础、支撑和主要抓手。 两者深度融合,可以实现财会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的深度融合。 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会更加凸显,党和国家的治理水平一定能够不断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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