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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间是否可以互相代理

 隐遁B 2023-05-25 发布于广东
实务中的诉状里如果出现多个原告的情况,那么其中一个原告是否可以代理其他原告参加诉讼?
名词辨析:代表人诉讼不等于互相代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其中,并没有提到,一个诉讼中的一个诉讼当事人可以作为另一个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一个诉讼当事人并不能身兼多职,因此为避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允许互相代理。
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可以互相委托,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不能互相委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即:原告之间不能互相代理,提起一个诉讼,而应该是一个原告一个诉讼,形成共同诉讼之后,各个“相同”案件中的原告委托一个原告进行诉讼,后其他原告承担该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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