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世纪英国的监护权,是对儿童成长的关注,也是庄园利益的考虑!

 新用户6323isFk 2023-05-25 发布于河南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孩子的监护权特指的是父母对孩子具有的管理和照顾的权。

但有谁知道监护权的起源在什么时候出现的?

答案是在中世纪的英国!

当时还处于庄园制度时代的英国,就已经有了监护权的雏形。只是当时的监护权具有的法律效应,不能和现代相提并论,当时的监护权名义上是监护权,但其实带有很浓厚的奴隶制气息。

一、中世纪监护权和现代监护权的区别

说到中世纪英国的监护权,那就得先从两个角度开始说起,被监护权的儿童年龄和监护权最终拥有者。

根据现代法律对监护权的定义,就是儿童在没有达到18岁之前,他的人生自由、生活照顾和活动空间都要受到父母们的监管。

也就说中世纪的英国,对于儿童年龄的设定具有不同的标准,别看英国的地盘不大,但儿童的年龄设定却能因为区域不同,设定的标准都不一样,从15岁到20岁都有,这是中世纪和现代的区别。

第二就是监护权最终拥有者的确定,在现代孩子的最终拥有权是亲生父母,就算是父母双方离了婚,监护权也只能在生父和生母之间选择,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孩子的监护权会有第三者拥有,比如签署了收养协定的养父母等。

但在中世纪就完全不一样,上文提到英国这时候的监护权拥有浓厚的奴隶制气息,主要原因这个监护权有的时候特指的不止是个人,还有庄园儿童,比如某些给庄园打工的未成年,他们的儿童监护权便不由他们的亲生父母拥有,而是有庄园领主所有。

在中世纪的英国,儿童的监护权一开始是归领主的,最后才有庄园法庭进行判决和监督,决定监护人的选择,不过当时的制度还是有一点开明度。

比如庄园法庭的建立,就是为了监督所有的庄园园主,在儿童作为被监护者时的一切行为,避免庄园园主作为监护人,利用监护权对被监护者进行非法剥削,同时被保护了园主作为监护权人的权力。

二、中世纪监护权的缺陷性

庄园园主拥有儿童监护权,但也是是在父母双亡之后,庄园园主才能拥有这个监护权。

并且一旦庄园园主与孩子形成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就相当于孩子拥有继承庄园财产的资格,这是庄园园主能否取得监护权的标准之一,这种法律是受到宗教和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庄园佃农和自己的领主权力。

另外这种法律也有一种作用,就是让佃农有耕种的积极性,规定领主对农奴的法定年龄和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园主对附庸佃农是有属于自己的监护权。

但这种监护权依旧处于佃农和园主的的奴隶关系中,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庄园的继承人是未成年,那么继承人和其财产就由监护人保管和处理。

这意味着如果佃农或者其儿女成为了园主的被监护人,那么他们一家人的财产都受园主管辖,再加上佃农与园主的仆从关系,这意味着佃农一家人的财产和人身权都受到园主的控制。

就算儿童的父母仍然健在,监护权依旧会因为这种关系落入监护人的园主手上,为了可以对园主有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只有庄园法庭。

当时的领主每天会受到陪审团送来关于佃农的死亡报告,当时被称为讣告,陪审团会根据佃农的死亡原因,对佃农持有的土地和其法定的继承人进行分析和确定,并确定继承其土地的领主要罚多少钱,至于监护人对象的最终确定,必须由庄园法庭负责执行。

但庄园园主是英国当时经济主体之一,园主的利益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维护,因此园主也拥有着选择监护人,和对土地继承人选择的权力。既然有监护权的出现,自然有土地和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的出现,但英国在这个区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这就是英国监护人法律的另一个缺陷,继承人标准的不统一。

根据见 A.E. 莱维特的《庄园史研究》展示的庄园财产的继承案例,庄园法庭对庄园财产的继承并没有直接干预权力,大多根据庄园园主的惯例进行。

这就使得庄园财产继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由庄园园主的选择而有极大的发挥空间,当时比如像诺福克的威尔斯、赫特福德郡圣奥尔本修道院的庄园,他们选择的就是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

但这种制度,只是众多英国庄园主的继承惯例之一。

根据剑桥大学出版的《西欧的家庭与继承农村社会1200-1800》》记载,在英国进入14世纪之后,继承人制度就开始衍生各种形式,有的流行幼子继承者,比如当时的米德尔塞克斯的艾尔沃斯的庄园。也有的使用公平性较高的诸子继承制,比如当时的诺福克的萨拉庄园。

不过,英国在财产继承方面也不是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比如《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就记载道,在庄园继承有土地面积大小的继承规定和限制,以12亩地为标准,当土地面积高于12亩地时,那土地财产就有园主年龄最大的两个儿子继承,而如果低于12亩地,就有年龄最大的长子继承,只有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财产才有女儿平均和独自继承。

三、庄园园主监护权与土地资源的联系

事实上,在庄园法庭确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时,并非所有佃农或失去佃农父母的子女都能得到成为被监护人。

只有成为庄园园主继承者的人才能有资格成为被监护人,并且必须是未成年,而没有成为被监护人的其他子女,其日常生活的成本由他们自己负责。

因此不管是佃农与园主,还是子女与园主,都可能会因为继承权的拥有与否,导致与亲属好友之间发生对立性的冲突,而这些都是有经济原因。

根据《1200-1800年西欧的家庭与继承农村社会》的记载,遗产继承人和被监护人的年龄规定是有区别的,比如16世纪有一位叫桑普菲尔德的佃农把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儿子,但要求对方在22岁之后才能继承,并且还得承担另外两个妹妹的生活开支。

这种规定的原因其实源于英国狭小的土地资源,导致庄园也好,英国政府也罢,他们拥有的可开发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所以政府和庄园主对土地的管控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继承者是否具有独立管理一份土地的权力,成为园主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不难看出,监护权涉及到不仅是财产继承的本身,还有土地资源不足带来对管理者能力的苛刻要求,并且对未成年财产的管理和监督权力,也是源自于此。

因此中世纪的园主和法庭都很关系监护人的选择,其实就是出于对土地未来继承人的关系,而英国在中世纪的监护权法律在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后,也展现出一些现代监护权法律的雏形。

比如在监护人的选择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必须具备不能直接继承后者财产的权力,比如叔叔这种父族一方的人,一般都很少拥有监护权,多为母方人为主。

由此可见中世纪英国儿童监护权,其实都是出于庄园园主的利益而设立的,为的是保证园主对佃农的控制,但同时也反应过来英国社会在中世纪就已经有了对儿童生活成长的重视,其先进和落后性都值得现代人的重视和研究。

参考文献

《1200-1800年西欧的家庭与继承农村社会》

《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

《庄园史研究》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