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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子老人探望孙子被拒绝!法院:不爱孩子,别拿血缘说事

 lixj1028 2023-05-26 发布于天津

爷爷奶奶看望孙子本是人之常情,但上海的一对丧子老人却被拒绝探望孙子,甚至连法院都不支持其“探望权”!

【案件摘要】

2013年,上海的赵女士与李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下了一个儿子。

可好景不长,由于赵女士与公婆之间关系比较紧张,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并不好。

没过多久李先生就身患疾病,其父母从老家赶来上海照顾生病的儿子,期间更是发生剧烈的矛盾。

其婆婆觉得自己儿子原先身体没啥问题,咋结婚不久就生病了,一定是赵女士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儿子,于是两人嫌隙越来越多。

最终赵女士忍受不了公婆矛盾便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值得一提的是在赵女士带着儿子在娘家的一年多公婆从未提出看孙子。

甚至李先生在医院救治一年后离开人世,赵女士的公婆为分割儿子的遗产将赵女士与孙子告上了法庭。

如愿分割遗产后,公婆家并不消停,并在外说着诋毁赵女士的话语。

但是做完这一系列事情后,二老才终于想起还有个孙子,儿子不在了,想看看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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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赵女士却拒绝了他们,认为他们虽然是孩子的爷爷奶奶,但是自从孩子生下后基本没看望过孩子,以前也是不闻不问,和自己关系也不好,没必要看孩子。

但是她的公婆哪有那么好打发,愤然将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

不得不提的是赵女士公婆法律意识挺强,但是法律会不会保护其所谓的探望权呢?

不少网友支持赵女士,毕竟一个女人独自抚养孩子,而且公婆从始至终除了加深矛盾,对赵女士母子二人并未有任何善待。

也有网友支持公婆,认为毕竟儿子没了,不让看孙子也太不近人情。

【以案释法】

情理上双方都各有道理,那么笔者就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在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亲生父母才有探望权,孩子的爷爷奶奶是没有探望权的。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另一个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死亡,爷爷奶奶能否行使本该由孩子父亲享有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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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赵女士公婆提出隔代“探望权”的原因之一。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这也不无道理。

此时就得提到本案第二个注意点,那就是赵女士与公婆之间的矛盾。

探望权一方面是保护孩子父母,另一方面是保护孩子,从民法典规定来看,父母的探望权都可以被终止,说明法律上更倾向于保护孩子的权益。

本案中,赵女士与公婆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公婆与孙子之间的感情也较为淡漠。

允许公婆探望孩子可能会发生诸多冲突,并且孩子太小也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为了保护孩子不允许公婆探望也符合法理。

最后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了赵女士公婆的诉讼请求,即不支持二老的“隔代探望权”。

借此笔者认为本案需要与普通离婚诉讼中的探望权区别开来。

正如前面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中提到离婚后父母拥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也即夫妻二人离婚后无论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另一方都可以探望孩子,不履行的话可以强制执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父母之外的任何人包括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都不享有探望权,且这一点是完全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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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于孩子父亲去世才出现所谓的探望权纠纷,需要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来分析案情。

一般情况下,法律条文有具体规定的,不得适用法律原则。

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得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很多人认为公婆的要求是合理的,却没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之一。

其实无论是公婆要求分割遗产还是要求行使探望权都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在事发初期倘若能进行调解,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至于恶化到如此地步。

在发生事情以后直接对簿公堂,诉诸法院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方式。

俗话都说一家人不说两家话,血缘关系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不会因时间的推移有任何改变,也不会因法院的判决有任何改变。

退一步讲,即使今天法院驳回了孩子爷爷奶奶的探望权请求,他们一辈子就见不到孙子了吗?很明显不是的,甚至倘若他们不这么偏激,事情或许还有转圜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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