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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法律职业者应如何看待法律文书

 朦胧斋主人 2023-05-27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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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实录之一:



本文系许永盛律师在中山大学法学院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的《法律文书写作》必修课程的讲义摘录。为表达需要,本文在讲义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且部分观点在本文中未全部展开,在课程其他部分另行论述。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律职业者基础而恒久的话题,文中观点为作者个人思考产物。一家之言,求教于大方。


法律职业者应如何看待法律文书

法律职业是一个应当将说写能力做到极致的行业。法律职业者的价值或产品主要在于经由法律逻辑思维,结合特定目的,生成精确、严谨、有效的口头表达或书面表达结果。法律文书便是这种产品或表达结果之一。出具一份高品质的法律文书,不仅体现了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水准,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认可度。



一、法律文书的力与美



有观点认为,法律文书不是文学作品,只要把事情说清楚就可以了,不必太过精雕细琢。其实不然,一份好的法律文书应该兼具“力”与“美”两种特质。“力”指法律说服力、确信力;“美”指篇章结构美、表达形式美。如何写出“力”“美”兼修的法律文书呢?这就需要同时具备娴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精巧的写作能力,并将两者完美地结合起来。用法律思维彰显文书的外在架构,并推动法律逻辑的内在延展。在构架之下,延展之中,应该展现严谨、恰当的篇章体例以及端庄、成熟、凝炼、自信的语言风格。参见许永盛:《法律文书的力与美——作文方法对法律文书撰写的启示和意义》,载广州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2016年4月11日

由于一个法律问题的确立、解决,往往依赖于既定的法律程序,如诉讼案件审理,需经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进行;非诉案件的办理,一般也需经申请、审查、批准或其他类似流转、审议环节,总归要依托于一定的程序进行。无论是程序的启动、推进还是终结,大多需要提交或作出法律文书予以确定。由此可见,在法律事务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文书的作用不言而喻。但这种作用还仅仅是从形式上而言的,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文书具备了相应的形式规范,能够被相关主体认可和接受,那么文书便具备了启动、推动、终结程序的效力性功能。这种效力性功能跟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关联性不大,而仅仅是法律所赋予符合形式要件文书的特定效力。

当看待法律文书的作用时,若仅仅停留在上述特定的法律效力层面,那就不可能触及法律文书写作的要义和本质,也就无法构建法律文书的“力”,更不能展现法律文书的“美”。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法律文书将不可避免地沦为“八股文”“大字报”“三段论”等机械而不具有血肉、生命力的文字堆砌。这是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时刻注意的,并且应更多地去关心法律文书对事实问题描述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关心法律适用表达的逻辑吻合度、事实关联度、法律效力度;关心法律推理的概念是否周延,形式逻辑确立是否正确,以及逻辑推演是否遇到阻滞等等更具有实质意义的事项。

而如何最终实现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逻辑推理畅达的文书写作目的,除了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法律逻辑思维的训练以外,还需要在文章的体例安排、写作手法、遣词造句等方面多费功夫,并将这些写作技能熟练地运用到文书写作中去,才能达到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当然,从法律文书的最终目的而言,法律思维永远是核心,也是内在的基础和推动力,只有法律思维清晰,文书结构才会合理,说理才会周延,结论才会具有说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思维是法律文书的内核,类似于内家功夫中的“气”,讲究稳定、通达、周全;而法律文书的谋篇布局、层次架构、语言表达等属于法律文书的外观,可比作功夫中的“形”,侧重于美观、流畅、精准。将法律文书内核和外观衔接起来的是事理、逻辑和情感,这相当于经络,将“气”贯于“形”,“形”发于“气”。所以,一篇精美的法律文书在“气”方面要做到“稳、通、全”,在形方面要做到“美、畅、准”。如此方可做到“事清”“理达”“情至”,所谓“气稳”“形美”“意至”。



二、前法律文书写作思考之“谁在写”



法律文书写作从来都是一个系统工程,虽然特定的文书往往具有特定目的,但就整个案件或待处理的法律事务而言,已形成并通过特定形式提交或交付的法律文书,往往涉及整个法律处理方案,属于整体方案的一个部分。因此,在法律文书写作之前,理应三思而后行,而不能一味求快、求简,提笔便写。一方面可能由于思考不足,导致考虑不周,在程序推进过程中,暴露出某些问题,另一方面甚至可能导致程序无法贯通。个人将法律文书写作前的思考总结为,“前法律文书写作之一、二、三”。一是法律文书写作之主要问题;二是法律文书写作之核心能力;三是法律文书写作之基本步骤。

本文将谈一谈法律文书写作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主要涉及“谁在写”“写给谁”“为何写”“写什么”“怎么写”等具体内容。如果将其转化为教义学上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写作主体、写作受体、写作客体、写作载体、写作方法等。“谁在写”解决的是作者身份的法定性问题,有的文书对于写作者的身份具有特殊要求,如起诉状对原告身份的法定要求、行政处理决定书对相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要求等。除此之外,法定性还需要考虑文书是以自然人身份发出还是以单位身份发出?是当事人自书还是代书,以及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官方的形式、格式要求,还是一般民间普通文书的要求,并无特定格式。这些都是思考“谁在写”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文书的核心功能在于传递信息,属于情感交流的媒介。基于此,在打开交流大门之前,必须认清楚“我是谁”。确定“法定性”“身份性”问题后,还需要考虑作者的“立场性”“情商性”等问题。“立场性”主要结合整体案件或法律事务考虑,作者到底基于何种立场,是否需明确表达立场,如何表达立场等。“情商性”解决的是在进行信息传递、观点表达时,如何做到表达方式、语气语调容易被人所接受,且不致于引起误解或广泛批评的问题。如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拟写行政答辩状时,应结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性,恰当、平稳、客观地表达观点,而不能完全与原告就所有细节问题针锋相对。行政机关既要通过文书回应、反驳原告观点,同时又要树立其庄重、权威、谦和的社会形象。这就需要充分考虑“立场性”“情商性”的问题。又如,在婚姻案件中,虽然双方通过诉讼离婚,但毕竟曾经有过那么亲密的情感,“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千百次回眸才换得今生的擦肩而过”,即使做不了夫妻,也不一定要成为仇人,尤其是对生育有子女的夫妻而言,更是如此。这类案件的法律文书更应注意立场性和情商性问题,无论是在观点、语气、语调方面,都要尽量考虑彼此的感受和曾经组建的家庭,以免因表达不当,引起各方反感,矛盾激化。还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受伤害者表达同情、悲悯,是作为善良人的基本情感,需要首先予以关注,其次才是在法律层面进行责任的划分。同样,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时,也要适当考虑自己作为用工单位的情怀和胸襟,有事说事,无需锱铢必较。因此,在思考“谁在写”时,应首先界定作者的法定性、身份性问题,然后才能结合“我”的身份、“我”的存在形式、法律或生活对“我”的特殊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流的情感基础、表达方式、展现方法等。否则,不仅可能会显得千篇一律,过于机械,甚至会出现表达不合时宜,格格不入的严重后果。



三、前法律文书写作思考之“写给谁”



从文书的信息交流功能出发,光解决“谁在写”是不够的,原因在于既然是交流,至少应该是双向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多向交流。如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材料,既是跟裁判者在交流,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在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甚至相关案外人在交流。确定“谁在写”的同时,也要充分思考“写给谁”。单向交流时,“写给谁”的写作受体是固定的,只要进行针对性的思考就可以。但当面临双向甚至多向交流时,应该首先确定主要交流对象、次要交流对象以及附带交流对象。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庭的材料,大部分是辅助裁判者作出有利于己方判断的意见,主要交流对象是裁判者,对方是辅助交流对象,其他第三人、案外相关人再次之。在适当确定交流对象后,需要进一步思考“谁在看”“看多久”“怎么看”以及“看什么”,这些都是“写给谁”所应当涵盖的问题。为了让接受文书的一方能最便捷、最高效、最愿意理解文书所要传递的信息和情感。写作之前对阅读者的性别、年龄、职务、喜好、文化水平,甚至视力都应当尽可能作适当的了解,并以此推断其大致能看多久、怎么样看以及看些什么内容。如对于年龄偏大、视力不好的阅读者,文书可以用更大的字体,更宽的行间距进行展示;又如对于向领导反映问题的材料,应该充分考虑到时间性问题,一般不宜长篇大论,而应做到短小精悍,用最简洁的语言说清问题,表达诉求;再如对于缺乏专业知识或文化程度较低的阅读者,表达时应适当考虑阅读者的理解能力,并有针对性对文书进行调整。只有每次在写作前都刻意思考这些问题,才能形成写作习惯,精准、高效地表达观点,并最大限度协助阅读者理解和接受。这里值得重点提及的是“看什么”这一问题,写作前应尽可能做到知道或应当知道阅读者想从文书里看到什么?是看到一个事实问题的说明?还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一个推论过程的形成?又或者是对一个自由裁量权范围的确定?等等。只有了解清楚阅读者想看到什么,才知道该重点写些什么,其次才能决定为何去写。



四、前法律文书写作思考之“为何写”



“为何写”涉及到“说事实”“讲道理”“明利弊”以及“表情意”等四个问题。应该说,说清楚事实是基础,讲明白道理是目的,“明利弊”和“表情意”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手段。但不是所有的文书都涉及到这四方面内容,有的可能仅仅是讲一个事实,有的只是为了说理。需要结合特定的写作目的,明白到底是为何写,再有针对性地去架构和表达,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说事实”“讲道理”想必大家都较为清楚,而对于“明利弊”“表情意”可能并不常见。

这里所提到的“明利弊”主要是要结合特定的案件事实,阐述相应处理方案可能形成的利益衡量,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案外人的利益,国家、集体、社会利益,道德和法律利益以及情感和物质利益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明利弊”还包含了对案件裁断者自身利弊地陈情,以协助其进行自我说服。例如,在群体性案件,或可能成为类案的先例中,应该尤其关注“明利弊”这一问题,需要就可能的裁判结果进行利弊对照、关联,并通过文书清晰、准确地向裁判者强调处理结果对本案当事人,对其他潜在当事人,对群体、社会的好与坏评价,甚至预估对法院的受案、审理压力,对社会稳定性的冲击等等。又如在“子告父债”即儿子起诉父亲偿还债务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价值和伦理价值的评判,文书中需要进行法律理性与道德感性的利弊衡量,并作出适当表达。而在类似于此前对网约车是否属于非法运营的争议案件中,必然涉及新生事物社会价值与滞后性法价值的评判,需要在文书中予以合理架构。“表情意”主要指文书当中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进行感情抒发。需要注意的是,表情意虽然也是“为何写”的一种情形,但表情意永远也不应当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全部目的,不能为“表”而“表”,情意、情感的表达,最终是为了引起阅读者、裁判者的情感共鸣,形成感同身受的观点支撑。



五、前法律文书写作思考之“写什么”



明白“为何写”后,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无论如何不至于脱离目标,可以达到文书的基本目的。当然“为何写”属于写作目标、目的范畴,从方法论角度出发,还得搞清楚“写什么”,这是达成目标的载体或者说具体展现形式。“写什么”主要涉及“写证据”“写法理”“写推理”“写情感”等具体内容。

法律文书所要达到说清事实的目的,主要应集中力量去对证据进行描写、叙述、说明。法律文书所展现的事实,在基本面上属于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脱离证据的事实,无论写得多么生动、具体,都难以被阅读者所接受。写作者所要做的是一方面客观地呈现法律事实,另一方面要试图告诉阅读者,呈现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相符的,或者无限趋近于客观现实,又或者可以使阅读者形成对事实的内信确信。“写法理”包括了确定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即清晰、准确地引用所需要的法律条文。当法律条文不能完成对应或涵摄事实构成时,也需要进行法律理论、原则的阐述,同时可能运用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甚至不确定概念所涉及的价值补充。例如在涉及不当得利与违约纠纷竞合的案件中,对于不当得利法律概念与合同违约事实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应的请求权基础的确定、选择,加之协议约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等等,可能不能仅仅从现有法律规定层面找到完全适用的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法理阐述、法律解释等。“写推理”主要涉及形式逻辑推理、实质推理等,最常见的推理形式即严格围绕司法三段论所确定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进行阐述。当然,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可以综合运用归纳、类推、辩证等推理方式。以违约纠纷案件为例,其大体推理过程为:“合同约定(大前提)—违约行为(小前提)—合同约定与违约行为比照(小前提归入)—违约认定(归入结果评价)—责任承担(结论)”。在这一推理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推理的终点,也是司法三段论推理的核心。但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即小前提确定、归入、评价仍然需要终合运用归纳、类推、辩证等其他方式进行分析认定,或者形成新的第二层次的司法三段论推演。至于“情感”,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公共利益等案件中可以适当展现。一般而言,人身价值、人格权益至高无上,可以适当抒情,涉及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案件,因其脱离了私属性,亦可适当抒情。但对于一般经济纠纷,金钱债务应尽量避免使用抒情,或者说应避免在单纯的商事争议中过多的进行情感叙说。



六、前法律文书写作思考之“怎么写”



我们常说,写文章得有章法,没有章法,文章就失去美感,也难以具有鉴赏性。这里的章法,就包括作文的基本步骤。开篇之前,应该调查什么、思考什么、体验什么,其实有意无意都是在为后续写作奠定基础。在获取基本素材和构架后,才可以开篇写作。如何开篇?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详、略、表、里,转、呈、启、合都得考虑进去,并按预设好的方案铺展开来,才能较为顺利地获取想要的思想成果,形成一篇四平八稳,工整且富有美感和力量的文章。

法律文书写作同样有步骤要求。所不同的是,法律文书写作不仅需要遵循一般文章写作步骤,因其本身的专业性、特殊性,其还需满足法律文书写作的特殊程序性安排。具言之,法律文书写作从宏观层面要考虑思维导向和行为导向两个维度;而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经由事实、案情、规范、认识、方案、文书等层面,通过思想和表达进行三重转换,最终形成法律文书。从思维导向而言,在面对任何一个案件或法律争议问题时,首先进入脑海的是关于这个案件或争议的整体方向,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法律性质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什么?等等,这是一种关于案件发展的方向性思维,是宏观层面的观点。正是因为其是方向性的考量,因而需要尤其慎重,不能出错或偏离,否则后续所有的工作都将失去意义,甚至产生反作用力。沿着这种方向性思维,带着这些宏观问题,第一要务是针对性地去观察、整理案件事实,达到了解案件事实的目的。其次,需要寻找大前提,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再次需要锁定小前提,即通过筛排证据,取得需要的具体、关键事实;最后才是推导结论,并以该结论为中心,衡量法律风险。从行为导向来说,这个过程恰好相反,或者说是逆转的,在取得思维层面的结论后,在行为方面,首先应将推导出的结论置于基础性,可随时观察、思考的首要位置;其次要进行证据筛排,哪些证据是基础性证据,哪些证据是辅助性证据,哪些证据是需要剔除的?这些都要在思维层面后,作出实质性的安排;再次,是将这些固定的事实进行书面化,选择适当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写作手法,在确定的体例、篇章结构安排下,将证据所体现的事实予以书面化,也就是写作小前提;最后是将锁定的事实装入规范,并完成推理,得出结论,即小前提归入。通过以上一正一反两个维度的推进,法律文书的基本构架就已形成。该过程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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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法律文书写作思维-行为导向图

从具体写作过程而言,在“思维—行为”基本构架形成后,需要集合相关要素并形成至少三次转换后,才能完成文书的全部写作过程。第一个转换是“事实—案情”层面的转换。事实所需要的要素包括通过看、听、思直接获取及间接探究到的所有跟案件有关的实际情况,包括背景、发展、结果等。通过这个层面的转换,实现将客观事实或实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或应然事实即我们所称的案情,其经由的通道或借助的力量为证据链条。第二个转换为“案情—方案”层面的转换。案情所需要固定的要素主要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而方案指的是法律方案,主要包括法律认识、法律观点、法律推理、风险衡量等。这一转换需要借助的力量或通道即是上文所提及的“思维导向”,也就是我们所应具备的法律思维。第三个转换是“方案—文书”的转换,这一转换需要借助的力量或通道即是上文化所提及的“行为导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表达”。经过该三次转换,一份法律文书的基本要素以及内在要求和外在形式已基本完成,呼之欲出!这一过程,亦可以称之为法律文书的三重转换过程(也有观点将这转换过程简化为双重转换,即去掉从案客观事实至法律事实或案情事实之间的转换,参见郭林虎:《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法律出版社,2018年12月第5版),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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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法律文书写作三重转换图








七、结语

古语云:“求其上者得其中;求其中者得其下;求其下者无所得”。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律文书亦应持此姿态。严以律己,精益求精;热爱文字,敬畏语言;千锤百炼,觅其精要。思之,慎之,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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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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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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