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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窃摩托受伤,反向失主索赔34万,一审判决:赔偿小偷11万!

 坚持最后5分钟 2023-05-27 发布于广东

案例摘要

摩托车被盗车主反被索赔,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发生的时候,徐先生在楼上睡觉,忽然听到一阵响动,自己的父亲说摩托车被盗了,而且证件等东西也都在摩托车内,徐先生一方面担心后续补办十分麻烦,又担心偷东西的人借此实行违法犯罪活动,赶紧开车追赶。

徐先生拨打了110报警,开上自己的车,四处转悠,直到转悠了两个多小时,也没有发现被盗摩托车的踪迹,而此时,轿车因为长时间的驾驶没油了,徐先生决定到附近的加油站加油。

赶巧了,徐先生在加油的附近看到了自家丢的车,于是驱车追赶,还大声呼喊对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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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方一听,不但不听,反而加速前进,徐先生一边驾车追赶,还告知对方已经报警了,让对方赶紧停车。但是对方听了这话,并没有停下来,反而为了躲避徐先生的追踪,还将摩托车骑入了乡间的小道。

双方就在这乡间小道上展开了追逐,车速越来越快,在转弯时因为车距过近,徐先生已经撞到了摩托车的车尾,但是为了避免碾压到对方,徐先生一个方向盘的向了车辆驶入了稻田。

徐先生的车辆发生侧翻,摩托车也摔倒在路边,因为徐先生被着安全带,所以并没有什么大碍,但是小偷因为没有任何防护身上受伤较为严重,还摔掉了三颗牙。

很快,警方就赶到了现场,将偷摩托车的付某抓捕归案,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09个月,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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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不料小偷付某的举动也让人十分惊讶,付某竟然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徐先生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元。

付某的底气从何而来呢?原来是因为当时交警赶到后,认定此次事件是交通事故,认为徐先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次要责任。

付某声称自己只是偷了一辆摩托车,徐先生却紧追不放,导致自己在转弯时发生事故,差点要了自己的命,自己因此受伤严重。

徐先生却表示,自己只是在进行正当防卫,在追付某的过程中,自己曾多次让对方停车,但付某加速逃离,最终才酿成了事故。

一审判决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付某存在重大过错,但徐先生未能与付某保持有效车距,需要在此次事故中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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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徐先生的汽车有保险,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11万余元,徐先生个人赔付一千余元。

徐先生并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辩护律师也认为,付某实行犯罪行为,在坐牢期间还要求误工费,简直不能理解。

付某对此也不满意,他想要索赔的是34万元,于是保险公司、付某、徐先生三方都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请求。

以案释法

为何一审,二审的判决完全不一样?徐先生到底有无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徐先生追车的时候没有控制车距,才导致付某受伤严重。所以徐先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承认了追捕小偷这一行为是存在过错的,这对社会导向来说是极为不好的。

徐先生为了追回被偷盗的财产,还要进行赔偿,以后还有谁敢追逐小偷呢?岂不是放任了偷盗行为的发生?

在这起案件中,付某偷了徐先生父亲的摩托车,为了追回摩托车,徐先生开车追赶付某,本意上是为了制止犯罪,追回被盗窃的财物,这在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

而徐先生驾驶车辆追赶父母,事实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措施,在追赶的过程中,因为驾驶不慎导致父母受伤,这时正当防卫造成的后果并非故意伤人,也非过失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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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猛打方向盘导致车辆侧翻驶入稻田,虽然付某摔倒受伤较为严重,但此项结果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徐先生的行为就是正确防卫,而非为防卫过当。

法律也规定,正当防卫给他人造成了损伤,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请求,保险公司和徐先生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才是真正的正义判决,付某实行犯罪行为偷盗他人摩托车在坐牢的期间,竟然要求误工费着实难以理解。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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