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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性创新的概念嬗变、边界拓展与未来研究展望

 小飞侠cawdbof0 2023-05-28 发布于北京


 

来源:《创新科技》

作者:刘笑 揭永琴 胡雯 

摘 要:促进颠覆性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发展的关键战略。自颠覆性创新被提出以来,相关概念在发展和应用过程中受到了不少曲解。为进一步厘清颠覆性创新的概念嬗变过程,首先采用文献归纳法对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路径拓展、范围拓展进行系统阐述,随后对路径拓展引发的预见性问题和范围拓展引发的应对性问题展开探讨,研究发现:①路径拓展是颠覆性创新概念边界变化的第一个阶段,在低端路径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市场路径和高端路径两种类型,但路径拓展对颠覆性创新的影响仍局限在市场和行业范围内;②范围拓展是颠覆性创新概念边界变化的第二个阶段,由现有市场领先企业颠覆向系统性颠覆和社会—技术系统范式颠覆扩散;③颠覆性创新的路径拓展和范围拓展使早期预见问题和混合型应对策略问题成为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颠覆性创新的未来研究方向。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背景下,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深度对社会经济的各个维度产生颠覆性影响,既使颠覆性创新理论在管理学领域受到更多关注,也使颠覆性创新成为我国科技发展的关键战略。自1995年Bower和Christensen提出颠覆性创新概念以来,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引发了一场延续至今的广泛讨论。伴随颠覆性创新理论在学界的传播和在业界的应用,其核心内涵受到了不少曲解,概念边界不断泛化,现今人们所讨论的颠覆性创新概念早已脱离了原始定义的范畴。为此,系统梳理颠覆性创新的概念嬗变和边界拓展过程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Disruptive Innovation或Disruptive Technology”为检索词,设置文献类型为Article,时间跨度为1995—2021年,在Web of Science核心合集(包含SCI-Expanded和SSCI)中共检索获得相关国外文献2 916篇。本文依据共被引频次与文献连接强度,筛选出了对核心概念具有重要贡献且异于主流学术观点但同样受到关注的关键文献58篇。基于研究主题及主题的演进路径分析,本文进一步对概念边界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厘清颠覆性创新的概念内涵及其拓展路径,为颠覆性创新的未来研究指明方向。综上,本文以最早出现的颠覆性技术概念为起点,对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路径拓展、范围拓展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路径拓展引发的预见性问题和范围拓展引发的应对性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1 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


       

1.1 颠覆性技术

颠覆性技术的概念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Bower和Christensen于1995年首次提出,其是指一种为主流技术提供价值,但主要性能(指对主流客户而言最重要的性能)却稍显逊色的技术。具体来说,在新技术的早期开发阶段,它们只能服务于重视次要性能属性的细分市场,并在技术开发的后期,通过改进主流性能逐步满足现有客户的需求,但此类改进所达到的性能属性仍无法超越主流技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新技术仍然能够取代现有市场上的主流技术,那么就发生了Christensen所描述的“技术颠覆”过程,此类新技术也被称为“颠覆性技术”。颠覆性创新的概念就是在颠覆性技术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2 颠覆性创新

在颠覆性技术研究的基础上,Christensen及其同事进一步构建了颠覆性创新理论。2003年,Christensen和Raynor在The Innovator's Solution一书中首次以“颠覆性创新”代替“颠覆性技术”,用以将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纳入研究范畴,扩大了该理论的应用范围。Christensen等认为,颠覆性创新概念中有3个关键的先决条件:①技术进步的步伐超过了客户对高性能技术的需求,在客户需求和企业绩效供给之间形成缺口,为新进入者提供了机会,即性能超调(Performance Overshoot)条件;②不同类型的创新会在行业内部表现出战略性差异,持续性创新能够使现有企业以更高的边际收益和利润向现有客户出售更多产品,颠覆性创新则有利于吸引底层客户群;③现有客户和既定利润模型会限制现有企业对颠覆性创新进行投资,因而现有领先企业通常没有动力去发展颠覆性创新。由此可见,在早期研究中,Christensen没有对颠覆性创新进行精确的概念界定,主要使用技术和市场角度的领先特征来粗略描述。图1展示了颠覆性创新的原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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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性创新模式在不同行业中具有普遍性。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始于针对磁盘驱动器行业的研究。为了探讨其他行业中是否也存在颠覆性创新模式,早期研究还分析了钢铁和计算机、半导体、零售、教育、出版、医疗健康等行业的情况。这些研究大部分都由Christensen及其同事完成,证实了颠覆性创新模式普遍存在于多种行业,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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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异常现象的发现成为模型拓展的重要契机。最初的概念边界认为,颠覆性创新应扎根于现有市场的最底层,并逐步转移到高端市场,进而颠覆原有领先企业的领导地位。然而,实证研究和实践经验却表现出了有别于原始定义的异常现象。

第一个问题是:颠覆性创新是否一定是从现有市场的最底层开始的?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颠覆性创新在发展路径上具有区别于低端颠覆(Low-end Disruption)的其他模式。例如,胶卷行业的领先企业柯达,正是受到数码技术的冲击最终破产的;而数码技术最初是在一个完全不属于现有市场(化学胶片市场)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因此,颠覆过程不一定是从现有市场的最底层开始的,还可能存在其他颠覆路径。

第二个问题是:颠覆性技术是否只会对单个市场或行业造成颠覆性影响?从实践经验来看,颠覆过程不仅仅发生在市场和行业中,也可能在知识、规制、社会等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新兴技术推翻现有的、被广泛接受的科学范式、思想或方法时,也可以将其归纳为颠覆性技术。Kuhn在解释科学革命时,提出了一种对知识的颠覆。又如,在技术和社会互动的转变过程中,新兴技术也会对资本模式、组织结构、社会互动模式等形成颠覆,造成更大规模的影响。这是一种对社会—技术系统范式的颠覆。

颠覆性创新在实证研究和实践活动中表现出的诸多异变,极大推动了颠覆性创新理论在学界和业界的蓬勃发展。其概念边界在颠覆路径和颠覆范围两个维度上都得到了拓展,并使其原始定义逐步向大众泛化认知的方向演进。

2 颠覆性创新的路径拓展


       

颠覆性创新概念的路径拓展是指在原始定义的基础上,将异常现象观测中发现的有别于低端颠覆的路径纳入到研究范畴中,但对其颠覆性影响的考察仍局限在市场和行业范围内。颠覆性创新早期研究中对相关概念的路径拓展,极大丰富了Christensen及其同事提出的原始理论,并为理论应用和后期发展奠定了基础。

2.1 低端颠覆和新市场颠覆

在理论完善的过程中,Christensen在2003年进一步指出,颠覆性创新大致可以分为低端颠覆和新市场颠覆(New-market Disruption)两种类型。低端颠覆的特征是低价格、低主要性能以及针对现有非主流市场;而新市场颠覆发生在全新的市场和价值网络中,其中的初始客户没有体验过上一代产品或服务,这些客户之前可能缺乏购买力或购买欲望,是原主流市场中的“非主流客户”。新市场颠覆过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①新兴创新活动创造了一个独立于现有业务的非竞争性市场;②新市场的扩张减缓了原有领先企业的增长速度;③颠覆性创新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了自身改进,并大大缩小了原有市场的规模。尽管颠覆性业务最终会侵占原有市场,但它起源于现有市场以外的空间,因而被称为“新市场颠覆”。

值得注意的是,低端颠覆和新市场颠覆并非完全割裂,两者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是入侵方式存在相似性。根据市场入侵方式的差异性,可将新市场颠覆细分为边缘市场颠覆和分离市场颠覆两类。边缘市场是指在颠覆性创新入侵之前,颠覆性产品形成了一个与低端市场略显不同的市场,而分离市场则是一个全新的市场。例如,西南航空公司首先开辟了一个边缘市场,其由原计划开车出行的低薪客户组成,然后吸引了度假客户(竞争性航空公司的低端客户),并最终开始向上蚕食高端市场(传统商务旅行市场)。Schmidt和Porteus称上述路径为低端市场颠覆,因为这种侵占始于客户支付意愿较低的细分市场,并向上发展为客户支付意愿较高的细分市场。但Druehl等进一步将其描述为边缘市场的低端颠覆,因为首先开放的新市场(在低端颠覆开始之前)位于原有市场的低端边缘(如西南航空的低薪客户)。二是对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许多颠覆性创新都是低端颠覆和新市场颠覆的混合体。新市场颠覆是以创造消费为标志的,随着创新绩效的提高,颠覆性创新开始吸引和拉动主流市场的下层,即低端市场。与低端颠覆不同,新市场颠覆不一定都是以较低的价格进行竞争,但随着新市场的发展,其对象也可能会包括低端市场的客户。三是新市场颠覆的形成条件具有低端颠覆的特征。Christensen等指出,新市场颠覆的形成条件之一是为过去由于缺乏资金或技能而无法获得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客户创建新的市场应用,即新市场颠覆的目标客户是非主流客户,要求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且产品简单易用。

2.2 高端颠覆

伴随颠覆性创新在实践领域的广泛应用,有关颠覆性创新概念的讨论愈发激烈。部分学者认为,低价格、低性能只是颠覆性创新的附属特征,其颠覆路径的范围不应限于低端颠覆和新市场颠覆。例如,数码相机对胶卷相机的颠覆,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类型。为此,Govindarajan和Praveen扩大了颠覆性创新的界定范围,提出了高端颠覆(High-end Disruption)路径,即指一项具有高价格或高性能的新产品从高端市场开始,通过绩效达成而逐渐蚕食低端市场,最终完成自上而下的创新过程。Markides也认为,在高端市场通过提高产品性能或服务质量而实现的颠覆过程,也属于颠覆性创新的范畴。由此可见,高端颠覆路径是具有高价格或高性能的新产品从高端市场蚕食低端市场的创新过程。该路径的提出为颠覆性创新理论提供了更广泛的研究视角,使其概念更具普适性。

值得注意的是,Govindarajan和Praveen将“高端”界定为高价格或高性能。该高端颠覆路径实际上有违Christensen对颠覆性技术的原始定义,即颠覆性技术在主流性能属性上应略逊于主流技术。Yu和Chang在评价高端颠覆时指出:“'高端’是一个具有误导性的术语,从定义上来看这不可能是颠覆性创新的一种……然而,具有高成本的颠覆性创新(主流性能属性不佳)确实为Christensen的原始理论(主流性能属性不佳且单位成本低)提供了补充。”移动电话对固定电话的颠覆便是高端颠覆的生动案例。在移动电话发展之初,其价格远高于固定电话,虽具有便携性优点,但在主流性能属性上(如可靠性、稳定性、覆盖范围)不及固定电话。随着时间的推移,移动电话技术持续发展,使其能够以主流客户可接受的价格提供更加广泛的覆盖范围,从而形成了颠覆性创新。Sandström也通过案例研究证实了部分颠覆性创新具备从高端市场进入并最终完成颠覆过程的能力。

总的来说,颠覆性创新的高端颠覆研究仍较为罕见,近年来的相关讨论多集中于电动汽车行业。尽管纯电动汽车早已出现,但其进入主流市场并开始与燃油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正面竞争不过数年,这被认为是高端颠覆的又一新兴案例。Benzidia等认为,纯电动汽车往往采用高端蚕食策略,以独特的渠道瞄准高端客户群体;而混合动力汽车则主要采用低端蚕食策略,瞄准对价格敏感的买家。其通过评估高端而非低端侵占策略在提高客户满意度方面所起的作用,对颠覆性创新理论进行了补充。

3 颠覆性创新的范围拓展


       

尽管颠覆性创新在原始定义的基础上得到了一阶拓展,但其概念边界仍然伴随研究和实践的深入不断泛化。尤其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影响下,颠覆性创新概念被频繁地、广泛地使用,导致当前媒体与公众所普遍认知的“颠覆性创新”比其路径拓展后的概念范围更大、影响更深。事实上,由于颠覆性技术所带来的影响不断渗透和蔓延,并表现出愈加明显的显性特点,学界也开始讨论其在更高层面的影响情况,如在创新系统层面、社会—技术系统层面的颠覆性影响,这使颠覆性创新概念得到了范围拓展。相较于路径拓展,颠覆性创新的范围拓展解释了颠覆性技术在更广影响范围和更大影响效应上的作用原理。

3.1 系统性颠覆

颠覆性创新的范围拓展首先表现在颠覆性技术周围的创新生态系统层面。创新生态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自适应的非线性系统,是由许多相互交互的主体组成的复杂网络。颠覆性创新的出现扰乱了创新生态系统中多对主体间的交互模式,从而形成了系统性颠覆。这种系统性颠覆不仅对现有市场的创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还有可能对其他市场的创新生态系统产生跨界影响。

3.1.1 颠覆性创新对现有市场创新生态系统的影响。随着颠覆性创新破坏效应的不断渗透,其对创新生态系统的颠覆性影响首先体现在现有市场中,并形成替代与互补两种结果。

①颠覆性创新对现有市场生态系统的替代效应。19世纪,电木产业生态对虫胶产业生态在电线绝缘体领域产生的替代效应就是典型案例。当时,现有市场对电线绝缘体的需求量巨大。而虫胶作为一种天然树脂,是制造绝缘体的主要原材料,并形成了以种植、采集、加工为基础的产业生态系统。然而,电木的出现对上述生态系统造成了破坏性影响。电木是塑料的一个品种,能够通过人工合成实现良好的绝缘属性,因而造就了一个以当地工业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生态系统。生产电木所需的现代工业体系使得种植、采集和加工虫胶的企业以及原有的长途运输企业变得多余,结果导致虫胶产业生态几乎被完全替代。

②颠覆性创新对现有市场生态系统的互补效应。微波管的应用(即微波炉)满足了快速烹饪的需求,且具有占地空间小的特性,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然而,微波炉进入厨房用具市场的过程并不完全符合颠覆性创新的传统观点(即低端市场颠覆)。但是,微波炉的出现为在位企业创造了一个不同的价值生态系统,虽没有完全替代现有市场生态系统,但起到了补充作用。另外,微波炉烹饪的原理刺激了食品制备方法和食品包装方法的创新,这一新兴的食品生产和包装链(在生态系统中加入新的参与者)符合消费者有关烹饪速度和便捷性的价值取向。

3.1.2 颠覆性创新对其他市场创新生态系统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颠覆性创新还能够实现跨界系统性影响。Burgelman等就苹果(iPhone)对移动电话和音乐产业的影响展开研究,发现数字化和网络化带来了两个创新系统的跨界碰撞。移动电话的主要属性是通信,而智能移动电话(iPhone)则先后整合了MP3、照相机等多个产品的功能。通过跨界整合,智能移动电话实现了界内的多轮颠覆,还对界外相关产品市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颠覆。例如,乔布斯为数字音乐开发的下载服务,形成了新型商业模式,使苹果(iPhone)成了音乐行业的跨界颠覆者。

3.2 社会—技术系统的范式颠覆

进一步地,颠覆性创新在更高层次上的影响可以通过社会—技术系统的多层次视角来观察。社会—技术系统具有多层次特点,其既是社会系统(包含组织网络和相关制度体系),也是技术系统(包含相关物理设施和技术知识体系)。转型理论通常采用多层次视角对社会—技术系统层面的范式变革进行解释,因而可以将颠覆性创新在社会—技术系统层面引发的范式颠覆理解为利基层(Niche)、体制层(Regime)、全景层(Landscape)3个层次间的互动过程。在系统性颠覆的基础上,多项颠覆性技术或颠覆性创新催生了新市场、新机会以及新的主体间关系,使得技术与技术、技术与社会系统之间的交互受到扰动。这些扰动通过复杂系统的作用,由利基层向体制层传递,同时全景层的变化也可能为变革打开机会窗口,从而破坏、重构、重组当前的社会制度规范、标准、趋势等,进而实现社会—技术系统的范式颠覆。

尤其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背景下,以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为代表的新兴技术表现出更甚于以往的颠覆性影响。其中,人工智能技术最常被看作颠覆性创新的代表。人工智能是指使用计算机系统模拟人类智能的技术应用,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交易和投资、运输、航空、减灾和预测、电力生产、制造业、机器人技术、医疗诊断和治疗、通信、教学和教育评估、营销、遥感和校正等领域。显然,人工智能技术所产生的颠覆性影响广泛分布于众多行业,具有显著的二阶破坏效应。它不仅能够重构和重组现有任务和工作内容,也将改变现有社会制度规范。

应当注意到,颠覆性创新对社会—技术系统的范式颠覆是在系统性颠覆基础上形成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的影响效应,该现象的发生有几个关键因素:①形成专业知识网络。该网络需要涵盖工程师、企业家、投资者以及具备新知识和新技能学习能力的人员(如创新者、科学家等),他们能够在这个网络中分享想法和观点,为技能开发和指导以及建立专业社区奠定基础。②具备大量的应用机会。颠覆性创新要形成二阶破坏效应,必须在多个市场获得大规模的应用机会,而非仅限于本地市场,同时颠覆性创新所面临的潜在干扰也将远多于以往。③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颠覆性创新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在大量潜在应用中实现盈利,同时其对金融范式的影响和破坏也有可能打破原有经济体系的稳定,进而导致更大的经济波动和危机。所以从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对颠覆性创新的资助并不总是合理的。因此,二阶破坏效应的形成还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发展投资,这种投资可以来自私人、企业或公共组织。④获得基础设施和制度的支撑。除了必要的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源外,还必须有支持性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安排,使颠覆性创新过程得以发生,技术、机会和人力资本得以集聚。

4 讨论


       

4.1 颠覆性创新概念泛化的评价

自颠覆性创新被提出以来,其概念在诸多学者的演绎下不断泛化,甚至突破了学术研究的边界。Steven和Chen认为,颠覆性创新理论被严重误解和误用,因而提出了一个多层次的理论框架,并对颠覆性创新进行了界定,总结颠覆性创新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未来颠覆性创新研究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启示。Andrew和Baatartogtokh则表示,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引入遗留成本、不断变化的规模经济和概率法则等其他因素,才能应用颠覆性创新的完整理论,以更好地解释企业的成功或失败模式。

Christensen作为颠覆性创新理论的重要创始人,在理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上,Christensen本人对颠覆性创新概念的泛化一直保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在2018年发表的Disruptive Innovation:An Intellectual History and Direc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一文中,他在开篇就指出,“当前颠覆性创新理论的发展表现出了一些有趣的矛盾。伴随原始概念在学界和业界的传播,'颠覆性’一词已经成为流行的商业词汇。然而,与此同时,该理论的核心概念仍然被广泛误解(Widely Misunderstood)”。这种误解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过度使用颠覆性创新概念,将其作为新威胁(或实质性的持续变化)的代名词。例如,许多作者常常援引颠覆性创新理论来描述一个颠覆了行业并改变了竞争模式的新技术或创业公司。二是仅仅将颠覆性创新作为理论概念使用,这低估了相关理论在应用领域的潜力。

尽管颠覆性创新概念的泛化及其应用在实践领域获得了可观的成果和收益,但Christensen在回顾颠覆性创新理论的发展时,采用了“误解”一词来描述对颠覆性创新概念的过度使用(Overuse),足见他对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是较为坚持的,只有低端颠覆和新市场颠覆两个模型获得了他本人的认可。

4.2 颠覆性创新的路径拓展及其预见性问题

从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到一阶概念拓展的发展,丰富了颠覆路径的多样性,并在低端颠覆的基础上,出现了新市场颠覆和高端颠覆两类新路径。虽然早期研究中Christensen没有对颠覆性创新进行精确的界定,但在原始定义中,颠覆性创新的主要性能应略逊于主流技术,这是其概念边界的判断标准之一。因此,高端颠覆路径的出现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颠覆性创新原始定义中的这一判断标准,即认为颠覆性创新不仅限于低性能的产品或服务,具备高价格、高性能特征的新产品或服务也能自上而下地实现颠覆过程。这也是高端颠覆没有获得Christensen等人充分认可的原因所在。

在此基础上,一个尤为突出的问题在于,如果无法从一项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性能属性上对其颠覆性进行判断,即没有一项创新产品或服务从本质上来说是颠覆性的,那么是否只有在颠覆性事实发生之后,才能确认颠覆性创新概念?换句话说,颠覆性创新是否可以事前预见,而不仅仅限于事后解释?在预见性问题方面,Christensen等采用了一种前瞻性方法,预测了不同行业的事前结果(例如,新兴技术是否会扰乱该行业的领先企业)。此外,Raynor使用培训干预措施检验了颠覆性创新理论的预见准确性,结果表明受过理论培训的学生预测准确性显著提高,为规范理论提供了有趣的见解。这些预测方法围绕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展开,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无法做到相对精确的预见。相较而言,围绕颠覆性技术开展的预见性研究得到了更好的发展。针对颠覆性技术案例中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和更紧要的应对时机,形成了一系列以技术路线图为基础,结合文本挖掘、质量功能展开等方法的技术预见工具,为颠覆性技术的早期预见和干预提供了基础。但这些方法很难对更大范围的颠覆性影响进行早期预见。

4.3 颠覆性创新的范围拓展及其应对性问题

伴随颠覆性创新的影响进一步向创新生态系统和社会—技术系统层面扩散,颠覆性创新的概念得到二阶拓展。在原始定义中,颠覆性创新的结果是对现有市场中领先企业领导地位的颠覆;而二阶概念拓展则突破了这一范围限制,认为颠覆性创新在广泛应用于不同行业的情况下,能够破坏或重组多个创新生态系统或当前的社会—技术范式,诱发更高系统层面的整体或局部转型。

在此基础上,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在颠覆性创新影响范围逐步扩大的背景下,如何为各类行为主体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这些行为主体不仅限于现有市场的领先企业,还应包括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其他重要主体,尤其政府作为社会—技术系统颠覆性影响的治理主体,有待对其进行更多讨论。对于领先企业而言,当现有市场或相邻市场出现颠覆性创新时,企业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策略:①规避型策略。通过积极投资强化现有能力,以延长当前绩效提升轨迹,减缓或推迟颠覆过程的发生。②竞争型策略。企业可以创建一个自治的组织单元,负责开发和商业化颠覆性创新产品;或是通过制定双重结构、流程等方式,同时探索新业务和开发现有业务,以此缓解并行追求不同类型的创新而产生的冲突;抑或是通过重新定义与其遗留技术相关的意义和价值,以及重新定义竞争市场边界来推行技术复兴战略。③接受型策略。现有企业可能会通过技术合作或技术许可、直接收购等方式寻求拉拢新进入者的机会。虽然上述策略均存在成功案例,但是没有一种策略适用于应对颠覆性创新的所有情况,应对策略的有效性也很难被预测。

此外,由于颠覆性创新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社会—技术系统层面,因而政府成为制定和实施应对策略的又一重要主体,即在多层次视角下政府应如何应对范式转型过程中的变革性系统失灵问题,包括目标失灵、需求清晰度失灵、政策协调失灵、自反性失灵等4种类型。从转型理论的发展现状来看,面向可持续转型的创新政策3.0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仍处于发展前期且缺乏广泛认同和政策实践支撑。从新兴技术治理理论的发展现状来看,关于颠覆性问题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价值前置(以预期治理为代表),主张在技术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将社会价值纳入技术评估和预见范围,为提前应对预留时间;二是敏捷响应(以敏捷治理为代表),主张增强应对策略的弹性、开放性、适应性,实现保护和监管的双重快速响应,以应对难以预见的治理需求。总体来说,社会—技术系统层面的颠覆性创新的应对性问题研究仍是一个新议题,尤其是在创新治理和公共政策领域。

5 结论与展望


       

5.1 主要结论

颠覆性创新理论自问世以来,为理解创新与市场、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基础,但其核心概念在传播过程中受到了不少曲解,时至今日,颠覆性创新概念距其原始定义已有相当的距离。为了考察颠覆性创新的概念嬗变和边界拓展情况,本文以最早出现的颠覆性技术概念为起点,对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一阶概念拓展、二阶概念拓展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①路径拓展是颠覆性创新概念边界变化的第一个阶段,在低端路径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市场路径和高端路径两种类型;②范围拓展是颠覆性创新概念边界变化的第二个阶段,由现有市场领先企业颠覆向系统性颠覆和社会—技术系统范式颠覆扩散。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颠覆性创新的概念泛化过程进行了讨论和展望,其中路径拓展引发了颠覆性创新的预见性问题,范围拓展引发了颠覆性创新的应对性问题。上述问题是未来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5.2 未来研究展望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全新挑战,颠覆性创新理论发展至今,其所面临的变革性系统问题愈发突出,未来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颠覆性创新在创新生态系统与社会—技术系统层面的破坏效应与干预机制。系统性颠覆不仅包括对单个创新生态系统的颠覆,还可能带来创新生态系统间的碰撞与跨界颠覆。而跨界整合式颠覆性创新的价值创造网络更加复杂,其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可能成为创新发展的新趋势。然而,现有研究忽视了跨越行业边界、对内外市场造成颠覆性破坏的创新战略研究。另外,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并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随着潜在应用范围的扩大与融合深度的增加,数字技术与产业发展可能给政府和组织现有的治理方式带来重大挑战。范围概念拓展指出,颠覆性创新的破坏性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技术系统层面,并且其具备引发范式变革的能力,Schuelke-Leech建立的二阶模型对此进行了描述并给出了关键要素。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更广泛地考察多种颠覆性技术是如何通过耦合互动逐渐形成社会影响的,并对破坏效应的传递和渗透模式进行讨论。此外,颠覆性创新在社会—技术系统层面的影响还要求创新政策在更高层面上综合考虑技术体制和范式演进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但政策研究的现有成果显然对高不确定性、强破坏性以及多元和参差赋权情境下的政策干预机制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尤其是面对更加复杂多变的全景层情况,相关研究亟待补充。

②颠覆性创新的早期预见与价值前置。虽然Christensen和Raynor围绕颠覆性创新的原始定义提供了若干预测方法,但伴随颠覆性创新概念的一阶和二阶拓展,早期预见变得尤为困难,特别是面对更大范围的颠覆性影响时。目前,针对颠覆性技术的早期预见方法是由技术评估和技术预见理论发展而来的,因而很难满足系统性颠覆和社会—技术系统颠覆影响的预测和评估需求,可见早期预见方法论的创新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之一。此外,因为目标失灵是变革性系统失灵问题中的前置性问题,所以要求在社会价值嵌入的基础上实现多主体目标协同,未来研究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多元主体的上游参与和协商决策机制以及多中心协同模式等议题。

③颠覆性创新的混合型应对策略。一是对现有企业而言,其在创新实践中往往会综合运用多种策略,因而混合型应对策略成为近年来学界讨论的重点。通过结合新兴创新特征和现有策略创造新产品或新模式,可以为颠覆性创新的发生提供一个过渡阶段。这种混合型应对策略的出现为预测未来不确定性和缓解市场转型阵痛提供了工具,允许现有企业在学习和适应具有高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的同时改进其现有技术。未来研究议题主要包括:确定哪些情况更适合采用混合型应对策略;如何将商业模式创新融入混合型应对策略;在混合型应对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帮助现有企业克服路径依赖倾向等。二是对政府而言,在公共政策领域出现了以预期治理、敏捷治理为代表的多种颠覆性创新应对策略。这些新兴策略在干预时机、响应机制、政策目标与承诺、多主体参与模式、政策组合使用等维度具有不同特点,所适用的具体情境也不尽相同,因而何时何地、如何(单独/混合)选择和使用这些策略是未来研究的关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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