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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合同效力的渐宽与反复之公司案件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5-28 发布于吉林

合同法实施以前特别是公司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对于企业超范围经营抽逃出资擅自担保等行为的效力最高法院一向持否定态度而在新的法律理念和环境下最高法院的这一僵硬立场有了非常大的转变

在某票据侵权纠纷再审案中法院认为吉林公司的注册资金虽然没有达到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规定而且在借款注册后即全部抽逃但工商局已发给其营业执照在吉林公司注册登记注销之前其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不足抽逃资金与合同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超越经营范围可以进行工商处罚但是只要合同不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公司对外担保案件中对于未经股东会授权的担保行为效力历来是公司纠纷的热点在百度以“公司越权对外担保“进行搜索相关文章有12万篇之多足见讨论之白热化公司越权担保争议虽源于公司法16但横跨公司法担保法和合同法诸多问题缠绕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剪不断理还乱从公司法施行至九民会议纪要发布再到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法院的观点从否定到肯定再从简单肯定到重新理解认知路径颇为曲折

2005公司法修改以后最高法院对同类问题的见解发生了质的变化甚至对修改前的法条解读也迥异于以前的同类判决即便如此对于涉及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最高法院仍持否定态度

在省社保厅与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最高法院仍持否定态度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免除了委托人应当分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应为无效条款保底条款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进而影响了委托理财合同整体的法律效力而且该类合同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法律关系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双方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之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借款合同

2011最高法院的认识又发生了新的改变进一步区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非效力性的强制性条款不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否定

最高法院再次通过公报案例明确,《公司法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负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随着审判形式的发展特别是民法总则颁布后该法第85条对该问题的重新表述启示司法界对于越权担保行为的认识不断深入并逐渐突破了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之二分的思维定式重新理解作为分歧源头的公司法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民法典85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规章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司法和立法的这一价值取向很快见诸于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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