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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伤残等级评定后主张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是否支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误工费是否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是否支持?

 伯言伯言伯言 2023-05-28 发布于湖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误工费

伤残等级评定后,主张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是否支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误工费是否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是否支持?

一 、概念

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来源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指引》)

二、法条指引

1.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方法

误工时间(天)×收入状况(元/天)

1.误工时间

(1)误工期已评定的,结合受害人伤情和住院治疗情况、医疗机构意见综合确定,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误工期未评定的,误工期=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医嘱休息日早于定残日的,以医嘱休息日为准)。

当门诊时间和住院时间非同一天,误工期=门诊次数+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无法确定误工期的,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间值。

小结:①鉴定意见的误工期

②(门诊次数+)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无 则参照三期评定)

2.收入状况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能确定具体行业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确定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所属行业在职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不能确定具体行业的,农村居民按照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按照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小结:①有固定收入→固定收入

②无固定收入→具体行业近三年平均收入→行业在职工平均工资→农村居民(农林牧渔业)、城镇居民(居民服务业)

四、 必要证据

1. 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伤残或误工期评定需要)

2.

(1)有固定收入: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误工前连续3个月以上及误工期内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2)无固定收入的: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城镇户籍证明 或农村居民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

五、 注意情形

1.前提:侵权行为致使其存在收入实际减少的客观情况。 

2.伤残等级评定后,主张后续治疗(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费是否支持?

不予支持。

3.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误工费是否支持?

具备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的,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计算误工费。

案例参考(2021)豫10民终391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予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毛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已属于一般不予计算误工费的情形;如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即有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以证明其主张。毛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根据毛某已一审提供证明及工资表显示,毛某月工资为6000元左右,已经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毛某却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显不合常理,亦不符合法院认定误工费损失时依据的证据标准,故一审法院未支持毛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4.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是否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继续支持。(最高院潘杰法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虽不包括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支付因被侵权人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案件参考:(2022)鄂08民终947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处理丧葬费事宜的误工费。《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故侵权损害赔偿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本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丧葬事宜等,必然产生误工费支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支持受害方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3187.35元并无不当。保险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指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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