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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动火作业基本知识

 acerbookstore 2023-05-29 发布于天津

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作业分级:

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化学品生产单位审批后划定,设置明显标识。应至少每年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研判,重新审批后划定;遇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化学品生产单位应重新识别划定。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2、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重点时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设备、管道、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

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 8h;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72h。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级动火作业、级动火作业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由项目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一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水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四天前提出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工地主管领导 审批后,方可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在外墙、电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作业。

3级动火作业

除上列以外,其余场所均为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三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火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动火。


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 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 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 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竇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 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 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 等防护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 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不应进 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10、在厂内铁路沿线25 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 止作业。

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 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 火点进行管理。

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瓶的间距不应小 于5 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 15577要求。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1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级动火作业不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5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 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 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指标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1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 测分析;

2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 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3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 min;

4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职责要求:

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 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 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一、二级动火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应急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在现场监护;

2、动火点所在的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单位生产协调、组织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2)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动火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动火作业点周围可燃气体浓度,发现可燃气体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作业。

4)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5)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管理:

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 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

1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2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3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竇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 m;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5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6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总结: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9)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一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科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科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科办理。安全环保科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科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15)《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环保科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未获得批准前,禁止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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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磐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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