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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加盟费该不该退?

 草原狼155 2023-05-29 发布于河南

案例素材来源:辉县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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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

《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

约定公司为张某提供

运营软件和技术指导

A公司收取加盟费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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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张某在运营过程中

出现软件无法正常使用问题

张某联系A公司技术指导无果后

将A公司诉至河南省辉县市法院

请求撤销所签合同

并返还6万元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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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

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

在统一的经营模块下

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

支付特种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得作为特许人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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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

《电子商务项目加盟合同》

系双方就项目加盟事宜

所达成的协议

签订合同时

A公司隐瞒了其未拥有平台

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资质

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

依照《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规定

判决撤销A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

并返还张某加盟费6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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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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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幸琪

辉县市法院民二庭庭长

在民商事活动中

当事人一旦发现对方以欺诈手段

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损失扩大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叶俊健、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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