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我卖我自己的东西,怎么还犯法了呢?” 一份来自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近日发送到杨先生的手中。 告知书显示,文化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对杨先生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金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杨先生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气愤不已,认为自己卖二手书的行为怎么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呢? 随后他便向法院提起对该行政单位的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单位的行政处罚意见,并且认定自己并非“无证经营”。 在2009年至2021年间,杨先生出售图书总共获利4万余元,其出售的书籍超过三万九千余册,出售量如此巨大的同时,杨先生仅获利4万余元。 ![]() 其中,杨先生所出售的二手图书中,正版图书约三万三千余册,港台地区非法出版的约为两万六千余册。并无证据证明,杨先生蓄意买卖盗版图书。 这也是杨先生认为,文化局的行政处罚不当的原因之一。 对于文化局所提出的杨先生“无证经营”的行为,法院认为,杨先生在十余年间,每年的交易额不足十万元,在图书经营中属于交易额较小的情形。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无需注册执照,故文化局不应将杨先生的交易行为视作“无证经营”。 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了文化局对杨先生28万元的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认定。 【以案释法】关于本案,我们有几点值得深思与探究 一、对于自己购买的正版出版物,公民个人有权随意处置么? 对于自己合法购买的正版出版物,公民有权随意处置。 本案中,文化局所的法律依据是对于对于全新正版出版物而言,其中不应包括已属于个人的正版出版物。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 所以,杨先生出售自己合法购买的书籍,不受其他组织干涉,且杨先生出卖二手正版书籍的价格明显属于处置个人物品,并无大批量零售、批法盗版或倒卖的出版物,故文化局无权干涉。 依据规定,年交易额在十万以上的网络店铺,属于商户,必须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与监督。 而杨先生十几年仅售出4万余元的销售额,不符合此类情形。文化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是缺乏法律综合考量下作出的决定。 文化局所依据的法律与上位法有明显冲突,所以属于可撤销的行政处罚。 ![]() 宪法规定,对于下位法的订立或使用违背上位法的,应及时撤销。 所以,在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积极处理。 若发现自己的行为仅受个别法律处罚,在其上位法或同类法律部门中无违法情形,应积极提起复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杨先生购买的港台地区非法出版书是否构成侵权? 这里应分为两种情况作考虑。 首先,杨先生购买的图书,是否属于港台地区税后出版图书,因我国在港台地区并未发行图书版号,故港台地区出版社发行的书籍均为非法出版书籍。 杨先生若购买港台地区书籍后,向海关依法缴纳关税,那么杨先生可以满足其个人的阅读需要。 但是,若杨先生通过非法偷渡等方式获得港台地区非法出版的书籍,那么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数额巨大的需要对作者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 因此,若杨先生是非法买来港台出版的书籍,并转卖获利,就会构成侵权。 三、对于行政部门对个人进行的处罚决定,我们有什么办法进行维权? 在本案中,杨先生对自己的处罚结果感到不满,依据程序规定,他可以向文化局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或市文化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的,公民本身有异议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两个工作月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若是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在六个月内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也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于本案,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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