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为什么评标办法让人越来越难懂?

 渐华 2023-05-29 发布于山东

当聊到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时,不少业内人士要么摇头,要么叹气,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似乎成了“老大难”问题。有的同志表示,干了多年的招投标,越来越搞不懂评标办法了。

为什么招标人对评标办法表示“无奈”

有招标单位同志“吐槽”:他们好不容易争取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想招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施工企业。于是,他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就是百分制的评标办法,想要四、五个业绩或奖项,代理机构便说业绩奖项不能多,否则,可能会引起投诉,如果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就会通报或者考评扣分。结果只要求一两个业绩奖项,绝大多数投标人业绩奖项得分都相同,而施工组织设计、报价等项目得分相差很小。投标人总得分都差不多,百分制打分法没有发挥“择优”的作用,哪一个投标人中标都可以,还不如不招标,随便找一家施工企业干。他们作为招标人要承担招标的主体责任,在制定评标办法上往往不当家。他说,为了招一个好施工企业,为什么不能多设定几个业绩奖项?招标的意义在哪里?难道就是为了程序合法?

为什么投标人对评标办法表示“不满”

曾经参加一个公共资源交易交流研讨会,与一个经常参加投标活动的同志坐在一起。这位同志所在单位是一家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他说,他们公司参加了多年的招投标活动,只要在网上看到相关的招标信息,便会认真评估,认为项目适合自己公司承建的,一般都会积极投标。可以说,他跑遍了大半个中国。

以前投标,凭公司实力还能中上十之一二。这几年投标越来越没有把握了,因为搞不懂评标办法。就拿报价打分来说,基本上都是先随机抽系数然后根据公式计算得分,有的抽几次系数,且打分公式复杂,如果不是专业人员一时半会都不能算出自己能得多少分,感觉太“绕”,其实最后绕来绕去的结果无非是得分随机。如果大家公平竞争的话,得分还算客观,但如果有人想围标串标,仍然很容易控制价格得分。而其他打分项的设置,体现不了公司业绩好、信誉好、实力强的优势。比如,在信用得分方面,他们大企业的信用得分往往还不如当地的“小”企业得分。说句实话,现在的综合评估法真的不科学,中标太“随机”了。他认为还是以前的综合评估法相对科学,至少是凭实力说话。

他还提到,有的地方现在采用合理价评标法招标,放到多年前,算得上好办法,因为当时基本上都是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拟配备的项目经理和投标的相关人员要携带公司及人员的资质证书、业绩奖项等资料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如果有人想围标的话,不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可能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可以说,投标成本相对较高,而围标成本同样相对较高。因此一般参与的投标企业家数少则七八家,多则十几家,最多也就是二三十家。只要大家公平竞争,至少参与投标还是有中标机会的。

不像现在的合理价评标法,投标家数仅十多家的项目很少,有的工程项目参与家数少则几十家,多则上百家,个别项目甚至达到上千家,中标机会等同于“抓阄”。 加上,不同的省,评标办法有不同;同省不同的市,评标办法也往往有差异。所以现在,他们公司投标的积极性真的没有以前高了。

说到现在投标家数多的原因,他认为,一方面可能有评标办法自身的原因,也就是评标办法不太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投标成本大幅降低的缘故。他认为,通过多年来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现在,招标文件等资料不收费,不需要到现场参加开标,投标保证金收得少且以电子担保为主,甚至有的地方都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非常低,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高,所以,投标家数多。另外,由于投标成本低,不排除有围标串标的可能。实际上,投标人的个别成本降低了,但由于项目的投标家数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标的整体成本,同时,相对拉长了评标时间,增加了评标成本。

为什么监管部门对评标办法表示“头疼”

曾与监管部门的一个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他说,作为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评标办法很“头疼”,并且说,这不是他一个的感受。他说,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影响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障碍、政策壁垒逐渐被一一破除,招投标市场更加开放了,促进了公平竞争,但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就拿评标办法来说,如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恐怕第一个不满意的就是招标人。因为招标人担心低价中标不能保证项目质量,而且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难度大。其实,采用这个评标办法,可以最有效预防围标串标。

如果采用合理价评标法(不同的地方叫法不一样,大同小异)招标,由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低,投标家数多,中标的随机性大大增加。招标最后变成了“随机找一家企业中标”。整个招标虽然在程序上合法合规,但没有真正发挥招标投标的作用,没有体现招标投标的价值所在。

招标人最希望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他们希望招到一个好企业。但现在采用综合评估法也有一定的“难言之隐”。比如,在信用打分上,由于有的行业没有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因此,同一个企业可能在不同的地区其信用评价分是不同的,致使其参加投标时信用得分不同。在业绩奖项的设定上,要求提供多少业绩奖项合适,往往不好把握。业绩奖项要求得少,投标人得分都一样,达不到“择优”的目的;业绩奖项要求得多,担心超出项目的实际需要,担心异议、投诉,担心被有关部门通报、扣分。

另外,要求提供类似业绩,大家对类似业绩的理解往往不一样。就拿装饰装修类似业绩来说,某业主单位装修还原房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某单位装修市民中心大楼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某医院装修病房大楼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某建设单位装修机场航站楼也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业绩,等等,上述单位要求的装饰装修业绩是不是一样的类似业绩?他们之间到底有没有差别?不同的建筑对装修的要求是否可以划等号?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这些类似业绩奖项是否科学、合理?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所以说,不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对评标办法“有看法”,监管部门也对评标办法感到“头疼”。

评标办法如何选择和制定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经过二十多年招标投标实践,从传统纸质招标到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工作在解决一个个问题和难题中不断向前推进,可以说,招标投标发挥了积极的巨大的作用,实现了立法目标。

评标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关系着“花落谁家”。招标人选取什么样的评标办法,制定什么样的评分规则,值得不断认真研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到底采用哪一种评标办法好,要根据项目类别、投资规模、技术要求以及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等等多个方面综合考量,然后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选定评标办法相对容易,最难的恐怕还是如何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在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上,可能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本人认为,评标办法的制定要遵循以下三个主要原则。一是要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切合项目实际需要。三是要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呀。

最后,诚请各位同事对评标办法进行深入地探讨和研究。我想,只要大家集思广益、共同努力,评标办法一定会越来越科学、合理,也必定会发挥“择优”的作用,让有关各方越来越满意。

在此抛一砖,希望引出您的“玉”来。

(原创文稿,转发请注明出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