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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凭什么“七大姑八大姨”也有份?为什么要搞这么复杂?

 笑谈人生iavo6h 2023-05-29 发表于河南
作为一名经常处理婚姻家事继承领域案件的北京律师,找不到继承人或者出现几十个继承人的情况,都属正常。
在我代理的一个房产继承案件中,就怎么都找不到其中一名继承人,该继承人(女儿)由于跟亲生母亲存有误会,反对母亲再婚,关系很僵,十多年没来往,在继父去世后,母亲与继父的亲生子就房产继承产生了诉讼。由于母亲再婚时,女儿未成年,客观上和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该女儿也是继承人之一,但我们怎么都联系不到她,通过公安部门查询,确定人肯定在世,但就是找不到,最后法院公告送达后,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也判给了她一定的财产份额由其母亲代为保管,但时至今日她一直也没露面。后来才知道,女儿形象气质特别好,上过很好的大学,能力很强,自己创业也很成功,后来又出国了,拥有几套别墅,可能根本看不上北京这点房产,也懒得参与这些事。按说,她在北京还有叔叔、姑姑,表兄弟姐妹等,不应该联系不上,现在想来可能就是刻意不想让我们联系上,或是前尘往事伤她太狠了吧,空留下北京的老母亲孑然一身,甚为可怜,令人唏嘘不已。
至于多年不联系的亲戚、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跳出来抢遗产等等则更属平常,因为这是法律给他们的权利,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但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另外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就够复杂了吧。
由于还有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制度使继承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转继承,这是转继承;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这是代位继承。一个案件中出现几十个继承人,往往都是因为存在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当然,有了继承权并不代表继承份额也一定均等。我国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可见,子女不赡养父母虽然并不丧失继承权,但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为避免身后纠纷,在生前就立好遗嘱无疑是一个让子女更好地继承到自己遗产有效途径,特别是公证遗嘱,由于公证部门严格的审核,立遗嘱人可以大大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有了遗嘱,就与别人没关系了,打官司也不需别人参与了,财产就能到手了,其实根本不是这样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有无遗嘱,一旦涉及继承诉讼,所有可能的继承人均需参与到诉讼中来,需要对遗嘱发表意见,有的会认可遗嘱,有的会不认可,认为遗嘱无效,不管最后法官如何认定遗嘱效力,但从程序上讲,继承人均需参与到诉讼中来。
继承人下落不明怎么办?我们法官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确实联系不上的,分割遗产时,一般会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实践中,通常是公告送达后开庭,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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