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案例1) 一、实务案例 甲是一家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019年立项3个研发项目,研发投入如下(假设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条件): (一)项目一:境内自主研发项目。 2019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为:人员人工费用6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 该项目研发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从事企业日常管理,据统计,该项目研发人员2019年度工作总工时1200小时,其中日常管理活动200小时、研发活动1000小时。 甲公司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18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80万元的研发设备用于该项目研发,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2019年折旧额1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4年折旧,2019年折旧额20万元(假设不考虑残值)。 (二)项目二:委托境内关联乙公司研发项目。 2019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乙公司合计100万元,乙公司实际发生费用60万元。 (三)项目三:委托境外非关联丙公司研发项目。 2019年甲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给丙公司合计200万元。 请问 :甲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二、税务分析 (一)项目一 1、人员人工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实际工时占比法在研发费用和管理费用间进行分配如下: (1)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60×(1000÷1200)=50万元 (2)计入管理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60×(200÷1200)=10万元 (3)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50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该项目研发设备2019年会计折旧为10万元,税收折旧为20万元,依据上述政策规定,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即税收折旧)2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允许加计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20万元。 3、其他相关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二哥注:以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更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1)项目一研发费用合计=人员人工费用50万+直接投入费用20万+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0万+其他相关费用30万=120万元 (2)项目一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20-30)×10%÷(1-10%)=10万元 (3)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 4、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项目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人员人工费用50万+直接投入费用20万+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0万+其他相关费用10万=100万元 (二)项目二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项目二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内研发的研发费用=100×80%=80万元 2、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实际发生费用60万元的明细情况。 (三)项目三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甲公司委托境外研发的研发费用=200×80%=160万元 2、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项目一100万+项目二80万=180万元 3、委托境外研发的研发费用限额=180×2÷3=120万元 4、项目三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的研发费用=120万元 5、丙公司无需向甲公司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明细情况。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 1、甲公司2019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项目一100万+项目二80万+项目三120万=300万元 2、甲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300×75%=225万元 二哥:目前制造业加计比例是100% 三、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填写《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示例如下: ![]() ![]() (二)填写《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示例如下: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案例2) 一、申报案例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中,企业须先自行填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完成后有关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应行次。 甲公司为一家财务健全的制造业企业,2021 年度进行了三项研发活动,项目名称分别为A、B、C。其中A、B 项目为自主研发、C 项目为委托研发。 A 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200 万元,全部费用化处理。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80 万元,五险一金20 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30 万元、燃料10 万元、动力费用10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10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5 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 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 万元(包含差旅费20 万元、会议费10 万元)。 B 项目为资本化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 万元,2021 年2 月起开始资本化,至2021 年7 月10日结束资本化并结转形成无形资产,会计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分10 年摊销。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60 万元,五险一金10 万元,直接消耗材料费用5 万元、燃料3 万元、动力费用2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5 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费用5 万元,新工艺设计费5 万元,资料翻译费5 万元。 C 项目研发费用总额100 万元,其中30 万元由境外机构完成。 二、填报分析 1、其他相关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A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B 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C 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170+95+0)×10%/(1-10%)=29.44 万元;甲公司“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30+5=35 万元,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A、B、C 三个项目允许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为29.44 万元,其中资本化项目B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4.20 万元(29.44/35*5)。 2.委托研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金额 C 项目:委托境内研发费用=70×80%=56 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30×80%=24 万元(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80 万元。 因此,年度研发费用小计=170+95+29.44+80=374.44 万元,其中本年费用化金额275.24 万元(170+29.44/35*30+80),资本化金额99.2 万元(95+4.2),本年摊销额为4.96 万元(=99.2/10/12*6)。 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75.24+4.96=280.20 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280.20×100%=280.20 万元。 表格填报示例(假设该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 ![]() ![]() 企业填报完上表后,第51 行数据会自动带入表A107010 对应行次。 ![]() 问1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答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例:2019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6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劳动保护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9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1万元(80+15+6),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问2 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何时加计扣除? 答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例: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工”)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计划开始,同时XX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XX项目研发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项目进行研发,YY项目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对取得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假设当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权确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钱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00元。对此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2019年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50000*75%=112500元。 问3 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0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21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2021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2021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200万元(200×100%=200)。 问4 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乙软件企业(非制造业)2021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万元,会计处理按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乙企业对该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20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的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021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12.5万元(150×75%=112.5)。 问5 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何时计算扣除? 答5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A制造公司2021年研发XX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2021年度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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